農村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王栓狗2019-06-22 12:03:18

在我國,非法轉讓土地屬於違法行為。非法流轉土地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可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會受到刑事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轉讓土地的責任人如果屬於政府公務員或者其他行政監察物件,依法應給予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罰金數額與上述相同)。

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節嚴重的情形,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屬情節嚴重: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0。33公頃(5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一般耕地0。67公頃(1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1。33公頃(20畝)以上;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高於上述數量標準並達到一定程度的,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