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歌案談輿論與司法

很多日劇法學家指責江母開庭前廣集簽名,想透過輿論影響司法獨立,其實並沒有什麼卵用,來苛求一個完美受害者。我不禁感嘆,吃人血饅頭的這波人,非蠢即壞。

一場刑事庭審,最具戲劇衝突與張力的角色其實是控方與辯方,受傷最深的被害人發力的地方根本不多,法律賦予他們的許可權少的可憐,江母是憑著案發前與江歌的微信對話獲得了證人身份,能在庭審中傾吐幾句,大部分受害者能做的,不過是等那一份冰涼的判決,引遲到的正義作為後半生的慰藉。

每每代理受害者及其家屬時,我們都要問他們一句:要對方死還是要對方錢?來搞清楚他們想要的結果,從而制定後續的訴訟策略。正所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要經濟補償,就得出具刑事諒解書,放棄量刑上嚴懲犯罪分子的訴求,大部分人在深思熟慮之後,都會現實地選擇前者,畢竟人不在了錢還是摸得著的,我們能夠理解人性。而有些人,則會要求讓對方在牢獄中贖罪,給受害者一個公道,律師能做的,就是扮演公訴人一角,盡力讓對方在合法的框架內得到最大的處罰,實現人性的偉大。

訴訟就像打牌,迴歸江歌案,江母一方能打的,除了協助論證陳世鋒蓄意謀殺成立之外,只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牌了。在中國,這個條款是很多罪名的法定加重情節或兜底條款,也是影響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名成熟的法官,在案結之餘會追求事了,儘可能的安撫被害人的情緒,讓他們的訴求得以陳情,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種自保策略,想靠一紙說理不清論證不細的判決來平息情緒,等待他們的則是無終止的鬧訪。

別看日本是《legal high》的創作國,同屬大陸法系,刑事庭審程式都是一脈相承(抄德國)的,不會有本質上的區別。江母奔波兩地苦集簽名,完全符合《日本憲法》第16條之規定:任何人對損害救濟、公務員任免、法令規章的制定、廢止和修訂以及其他事項,都擁有平穩請願的權利。

從江歌案談輿論與司法

至於有無影響到司法獨立,需要回歸個案本身,根據證據的取捨、判決的論證、法條的適用,來判斷法官裁判的得失,而不是一言以蔽之。

縱觀江母在庭審中的表現,可以說是相當隱忍和剋制的,某些高高在上的嘲諷,攻擊、抹殺江母幾百天來為了引導法官那一點點內心確認空間所作出的努力,反倒把自己的冷血與無知暴露得一覽無餘。

(圖片引自 @Three詩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