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逐漸提高和電腦的廣泛普及,經電腦列印的遺囑形態也漸漸出現在了人們的視野之中。很多立遺囑人認為,只要列印遺囑記敘的內容符合自己的真實意願,再加上自己的簽名,摁上手印,百年之後這份遺囑自然會產生法律效力的。可是這樣一份列印遺囑,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嗎?

近日,廣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對一起列印遺囑繼承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遺囑被認定無效的裁判結果,再次提示大家:

列印遺囑風險大,遺囑還應書寫為宜。

被繼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兩姐弟的叔叔。1990年,莫民甲與前妻李梅離婚後,收養了其兄弟莫軍丁的兒字莫志丙作為養子一起生活。2009-2012年期間,莫民甲因身體狀況不大好,便隨著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顧。

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遷安置房蓋好後,莫民甲搬進了新房,獨自生活直至離世。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為其辦理了後事。可就在繼承開始後,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摁有手印的列印遺囑,遺囑也經蔣某、廖某兩位見證人同時見證,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繼承應該按遺囑記敘內容進行。

養子莫志丙表示,其從未聽養父提過留有遺囑的事,矢口否認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堅持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配遺產。莫美乙與莫志丙姐弟兩協商不下,最後莫美乙起訴到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列印遺囑法律效力,並按遺囑記敘內容分割遺產。

案件審理開始後,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審理中心分別通知遺囑見證人蔣某、廖某前來法院,出庭作證。審理查明,證人蔣某與廖某系夫妻關係,妻子廖某與莫美乙是工友關係,丈夫蔣某也是透過工友關係認識莫美乙的,蔣某與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自己時,遺囑已經寫好了,兩證人都不知道遺囑為何人書寫並打印出來的,也沒有認真看過遺囑記敘的具體內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幫做個見證,在遺囑上籤了各自的姓名,並摁了手印。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遺囑為列印件,並非被繼承人莫民甲親筆書寫,且被繼承人在落款時已是73歲的高齡老人,理應在操作電腦列印檔案方面與青壯年有別,但卻無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親自列印的,因此無法認定該遺囑為自書遺囑。另外,

經質證遺囑見證人均稱該遺囑並非由其代書或代為列印,均未見證遺囑形成的過程,故該遺囑也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遺囑無效,駁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嚴格規定,主要是因為遺囑是自然人處分其合法財產及其他身後事宜的重要檔案,對立遺囑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法律上嚴格規定遺囑形式,有利於保證立遺囑人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訂立的遺囑,而非受脅迫或欺騙所為。因此,法律明確了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或兩個見證人在場等各種規定。而

列印遺囑是一種由電腦文件經印表機而成的紙質檔案,在撰寫遺囑電腦文件過程中,如若非立遺囑人親自操作,則會導致遺囑有可能出現刪改、編造等損害立遺囑人權利的情形,所以在證明列印遺囑效力時,需要附加更多能證明“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親自列印”的證據,才能證明列印遺囑的效力是否合法。

為此,我國《繼承法》對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幾種常見的遺囑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尚未對列印遺囑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司法過程中,很多案件中的列印遺囑因缺失齊備的合法要件均無法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因此希望大家以本案為例,在立遺囑時,務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避免遺囑效力被否定,而引發家庭成員之間不必要的矛盾和糾葛。

我國法律規定的各類遺囑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分別對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遺囑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我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還

對代書遺囑見證人合法資格作了明確規定。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梁峰、韋林汕)

附:遺囑系列法律常識

問題一:被繼承人去世,沒有遺囑,財產該歸誰?

律師答覆:

如果沒有遺囑,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按《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首先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來繼承死者的遺產。只要存在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且其願意繼承,遺產就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那就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是指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裡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協商不成有爭議,可到法院起訴,法院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分割標準:

1,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問題二、口頭遺囑有效嗎?

律師答覆:

口頭遺囑同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都屬於《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形式,只要符合相應法定條件就可以有效。

口頭遺囑是指立囑人口述立遺囑的情況,按《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除了需要有見證人見證外,最重要的特徵是必須在危急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必須重視見證人的身份問題,口頭遺囑和代書遺囑都需要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不是什麼人都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的,按《繼承法》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實踐中經常發生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相關人員代書遺囑或見證遺囑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

問題三、被繼承人立了多份遺囑,哪份有效?

律師答覆:

如果存在多份內容衝突的遺囑,且每份遺囑從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則上以形成時間比較晚的遺囑為有效遺囑。

因為立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一旦形成一份與此前內容不同的新遺囑,就意味著立囑人變更或撤銷了此前的遺囑,應該以新遺囑為準。當然,如果兩份遺囑所處分的財產不同,並不衝突,那麼並不影響前面遺囑的效力,如果有部分衝突,那麼不影響不衝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時間先後確定適用遺囑的原則也有例外:如果數份內容衝突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麼不論時間先後,以公證遺囑為準。因為《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說,要想以遺囑的方式撤銷公證遺囑,只能辦理新的公證或撤銷原公證遺囑,這是法律賦予公證遺囑的特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