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覆是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基本特點:

1。行文具有被動性

批覆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為前提,它是專門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先有上報的請示,後有下發的批覆,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內容具有針對性

批覆要針對請示事項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度,批覆事項必須針對請示內容來答覆,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覆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利下級機關貫徹執行。

3。效用的權威性

批覆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覆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背,批覆的效用在這方面類似命令、決定,帶有很強的權威性。

4。態度的明確性

批覆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稜兩可的語言,使得請示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本分類:

根據批覆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

1。審批事項批覆;

2。審批法規批覆;

3。闡述政策的批覆。

按性質還可分為肯定性批覆、否定性批覆和解答性批覆三種。

基本框架:

批覆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文機關 + 表態詞 + 請示事項 +文種,這種較為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覆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於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覆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覆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覆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如果批覆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採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覆引語、批覆意見和批覆要求三部分。

批覆引語要點出批覆物件,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於何時、何號、關於何事的請示的答覆,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覆意見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覆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麼同意,什麼不同意,為什麼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覆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覆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