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之請示、批覆

一.請示

1、請示的概念

請示是下級機關請求上級機關對某項工作、問題做出指示,對某項政策界限給予明確的答覆,對某事予以稽核批准時使用的一種請求性公文。

2、請示的分類

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和寫作意圖分為三類:

(1)請求指示的請示。

此類請示一般是政策性請示,是下級機關需要上級機關對原有政策規定作出明確解釋,對變通處理的問題作出審查認定,對如何處理突發事件或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指示等請示。

(2)請求幫助的請示。

此類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些具體事宜向上級機關請求批准的請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

(3)請求批轉的請示。

下級機關就某一涉及面廣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和辦法,需各有關方面協同辦理,但按規定又不能指令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部門辦理,需上級機關審定後批轉執行,這樣的請示就屬此類。

3、請示的特點

(1)一文一事

。為了便於領導批覆,請示行文必須一文一事。這就是說,每則請示只能要求上級批覆一個事項,解決一個問題。

(2)請批對應

。一請示,一批覆。沒有請示就沒有批覆。請示所涉及的問題,一般較緊迫,沒有批覆,下級機關就無法工作。因此,下級機關應及時就有關問題向上級機關請示,上級機關應及時批覆。

(3)事前行文

。請示應在問題發生或處理前行文,不可先斬後奏。

(4)報送單位唯一。

請示一般情況下主送一個機關,不多頭主送。如需同時報送其他機關。

4.請示的寫作格式

請示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和附註五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1)標題

。請示的標題一般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縣人民政府關於××××××的請示》;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如《關於開展春節擁軍優屬工作的請示》。

(2)主送機關

。請示的主送機關是指負責受理和答覆該檔案的直屬的上級機關。每件請示只能寫一個主送機關,不能多頭請示。

(3)正文

。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和結語三部分組成。(1)開頭。主要交代請示的緣由。它是請示事項能否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上級機關批覆的根據。原因講的客觀、具體,理由講的合理、充分、上級機關才好及時決斷,予以有針對性的批覆。(2)主體。主要說明請求事項。它是向上級機關提出的具體請求,也是陳述緣由的目的所在。這部分內容要單一,只宜請求一件事。另外請示事項要寫的具體、明確、條項清楚,以便上級機關給予明確批覆。(3)結語。應另起段,習慣用語一般有“當否,請批示”,“妥否,請批覆”,“以上請示,請予審批”或“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執行”等。

(4)落款。

一般包括髮文機關和成文時間兩個專案內容。

(5)附註。

使用“請示”這一文種時,應出具附註。寫法是,在成文時間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圓括號註明發文機關聯絡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

5.

請示的注意事項

(1)請示的協作應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千萬不能用報告代替請示。

(2)請求的內容若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時,應該事先進行協商,必要時得聯合寫請示。

(3)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在請示中應該如實地表達出分歧。

(4)請求撥款的應附預算表。

(5)請示處理問題的,本單位應先明確態度。

(6)請求批准規章制度的,應附規章制度的內容。

(7)正式印發請示送上級機關時,應在文頭註明簽發人。

二、批覆

1、批覆的概念

批覆是上級機關或單位答覆下級機關或單位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2、批覆的特點

(1)效用的權威性:

批覆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必須執行上級機關的答覆,並且不會違背,帶有很強的權威性。因此批覆內容裡邊的態度必須明確,批覆的內容也要具體,不能有模稜兩可的語言,以免請示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

(2)行文具有被動性。

批覆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為前提,它是專門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批覆是在下級請示報告之後的,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3)內容具有針對性。

批覆要針對下級請示的事項明確表示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度,批覆事項有針對性,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覆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方面下級機關貫徹執行。

3、批覆的分類

根據批覆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審批事項批覆、審批法規批覆和闡述政策的批覆等三種。

還有肯定性批覆、否定性批覆和解答性批覆三種。

4、批覆的協作格式

批覆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文機關 + 表態詞 + 請示事項 +文種,這種較為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覆只寫事由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於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覆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覆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覆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 如果批覆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採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覆引語、批覆意見和批覆要求三部分。

批覆引語

要點出批覆物件,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於何時、何號、關於何事的請示的答覆,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覆意見

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覆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麼同意,什麼不同意,為什麼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覆要求

(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覆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並加蓋公章。

5、批覆的注意事項

(1)批覆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覆,請示要求解決什麼問題,批覆就答覆什麼問題。

(2)從既有的批覆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覆是“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為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覆”。對於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覆(即使需要指導也應採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於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於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

(3)批覆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的答覆性公文,因此,撰寫批覆要慎重及時,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覆。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覆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稜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