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按時組織庭審違返哪一條1188wys2016-02-18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賦予審判權的嚴肅的法律行為,也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因此,無論是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旁聽群眾都要維護法庭的尊嚴,不得違反法庭秩序,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但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旁聽群眾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給我們的刑事審判帶來一定的影響,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損害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對這種行為的正確處置,反映了一個刑事法官駕馭、組織、指揮法庭審理活動的水平和能力,我透過多年的刑事審判活動,總結和梳理了一些常見的現象,就如何處置,在這裡和各位同仁進行探討,如有錯誤,請大家批評,以此共同提高刑事審判水平。 一、突發事件的基本界定 突發事件,就是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刑事庭審過程中出現的、在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意料之外、瞬間很難做出正確判斷,影響庭審活動正常進行的一些具體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徵:1、出現的時間應當在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中;2、這些行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甚至是一些具體舉動,具有突然性,在法庭的意料之外;3、內容具有複雜性,往往與所審理的案件息息相關,或者訴求不合理,或者影響庭審進行;4、時間緊,正確解決這些問題具有一定難度;5、可能影響庭審活動繼續進行。我認為,只要具備以上特徵,就可以界定為突發事件。當然,這些行為可能合法,也可能違法,只要法官具備了一定的業務知識、庭審經驗、綜合能力,就能夠依法作出正確裁決。 二、處置突發事件的原則 1、合法公正原則。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應當依法進行,這裡的法,就是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法庭規則等刑事法律規範,同時應當做到忙中不亂,有條不紊地進行,這樣才能夠措施有力,讓當事人信服。 2、合情合理原則。也就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照顧當時的合理訴求。 3、慎重穩妥原則。根據突發事件內容、情節和對庭審活動的影響,選擇適當的處置措施,把握好度。 4、果斷及時原則。法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避免類似的情形再次出現。 三、常見突發事件的處置 無論公訴案件,或者是自訴案件,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均應在庭前制定詳細的庭審提綱,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事件進行充分估計,擬定相應的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因素。 1、當事人申請法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迴避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24條、第28條、第2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但應當提供證明材料。決定權在院長(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由審委會決定其是否迴避)、檢察長,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對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2、當事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 辯護權作為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應當依法獲得保障。根據刑訴法解釋35條規定,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名。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辯護。根據該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如果合議庭同意,就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庭要分別情形作出處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法院也不再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自行辯護;②被告人屬於盲聾啞人、開庭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只要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許。需要注意的是,自法庭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3、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無論公訴案件,或是自訴案件,這種情況較常見,處理措施是:根據刑訴法解釋165條辦理,①讓申請人提供證人的準確姓名、聯絡方式、證據存放的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②申請重新鑑定的須說明理由;③申請勘驗的須說明理由;④法庭根據具體情況 ,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這裡如何判別具體情況,要圍繞是否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罪名是否成立進行;⑤法庭不同意的,應當當庭說明理由並繼續開庭。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4、公訴人要求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 在審理自訴案件中,同樣也存在這種可能,處理的辦法是:依據刑訴法解釋第155條辦理,①法庭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許出示;②如果對方提出反對意見,並要求作必要準備的,法庭可以宣佈休庭;③法庭應當確定辯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期滿後應當及時開庭。 5、對被告人翻供的處置。 被告人供述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它是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員訊問,向訊問人員做出的書面或口頭陳述。庭審中,被告人可能對其供述予以認可,可能不認可。對翻供的,法庭應當提示公訴人問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由法庭去訊問。如果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無礙大局的小事,法庭應當告知被告人已經充分注意到,並已記錄在案;如果是重大事情,比如刑訊逼供、誘供等情況,不搞清楚可能影響事實、性質認定的,則應當由公訴人舉證印證,如果還不能解決,就應當果斷休庭,要求有關一方抓經查清。 6、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 這種情況主要是本案存在事實不清,影響性質認定的;可能出現新的罪行的;或存在漏罪漏犯需要追訴的等情況。法庭依法應當准許,並宣佈延期審理。注意的是: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時間上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且該時間不計入審限。 7、法庭審理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 自訴案件難辦,是基層法官共同的感覺,其原因有三,一是調查取證難,多數案件發生在鄰里之間,往往因民間糾紛,或婚姻家庭糾紛引起,證人怕得罪人,不願作證,法官的取證艱難;二是化解矛盾難,案件能夠起訴到法院,當事人親友和基層組織可能在起訴前已作了大量說服工作,但收效甚微,雙方對立情緒大;三是自訴案件的數量畢竟是少數,對於長期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來源,不太熟悉刑事訴訟程式,對刑法的規定了解的不全面。導致在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的舉證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表現的較為突出,往往自訴人所舉證據與被告方舉證矛盾重重,甚至完全相反,難以認定案件事實,有的做法是休庭,讓控辯雙方繼續收集、固定證據,當再次開庭時,又出現了與前次庭審相同的情形,法庭無法做出公正裁決。雖然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沒有專章的程式規定,但作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參照公訴案件對類似情形的處理進行處置。目前沒有刑事訴訟證據規則,這種情況下,根據刑訴法解釋第153條規定,合議庭就應當對證據進行核實,避免出現類似情形。 8、當事人對對方的發言提出異議的。 這種情況,存在發言的方式不當,未經法庭許可發言,搶著發言,或者發言的內容帶有諷刺性、侮辱性、挑釁性發言,從而存在激化矛盾可能的,法庭應當及時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當提出警告,並依照法庭規則予以處罰。 9、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可能影響裁判的。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168條規定,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是新的辯解意見,則要恢復法庭辯論。否則可能導致程式不合法。 10、當事人或者旁聽群眾對法庭、合議庭成員(獨任審判員)或者法庭工作人員有人身攻擊、侮辱性言語的。 合議庭人員首先應當檢查自己是否嚴格依照訴訟法規定進行庭審,合議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語的規範,對待當事人是否一視同仁,不應當存在偏袒一方情形出現。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引導其依法進行訴訟活動,避免出現對抗法庭的情形。當然,對違反法庭規則的,法庭應當果斷處置,予以警告、訓誡、強行帶出法庭,直至罰款(上限1000元)、拘留(最長15日),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作為刑事法官,應當具有處變不驚,以變應變,堅持原則,果斷處置的駕馭、組織、指揮能力,既表現在意料之中,又表現在臨場發揮上,樹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