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1-27 回答

1、所屬財產不同:

依法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裝置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可用於留置的財產,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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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佔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3、特點不同

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1-27 回答

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佔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法律行為。

留置,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佔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一、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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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動產和財產《股票證券》 例如 我把股票質押給你 我喪失佔有權 你取得股票佔有權 同時我交付給你股票時質押合同生效。

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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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 也就是說房屋,土地,都可以拿來抵押。 例如我把房屋抵押給你,我仍然對房屋享有佔有權,我不喪失佔有權,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生效後我若不能清償債務你可以和我協商折價拍賣變賣房子賠你,我若不同意,你可以起訴我。

三、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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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質押和抵押,他的產生是法定的,不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一種權利。

留置權的形成必須要求債權人依照合同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類似於質押。但不同與抵押和質押的地方是留置權不是為了擔保而設立,抵押和質押都是為了擔保而設立的,所以留置權是在其他約定合同比如,倉儲、加工等等。法定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在合同法中,約定的效力是要強於法定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舉個例子吧 我是開倉庫的,你把商品存在,我這我對你的動產享有佔有權,你按年付給我倉庫的租金,但是由於你長期拖欠租金,我決定行使留置權扣了你的商品,並對該留置物享有優先受償,很明顯留置物不是擔保物所以和抵押質押有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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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real rights granted by way of security)是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擔保物權也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絡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留置抵押質押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章-抵押權、第十七章-質押權、第十八章-留置權

搜狐網-深圳羅湖區法院文章-債權擔保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1-27 回答

區別:

1、標的不同:

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2、權力和義務的不同:

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實現的期限不同:

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期滿的後果的不同: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5、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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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

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

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

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權人補足。

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HAOHAO 1級 2016-06-14 回答

抵押、質押與留置之異同

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將該財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瞭解那些財產可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抵押、質押和留置有何特點以及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式,對於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可用於抵押、質押與留置的財產

1、依法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築物的固定裝置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於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二、抵押、質押與留置的特點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佔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佔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2)、標的物的移轉佔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智慧財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佔有。(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智慧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7)、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三、設立抵押、質押與留置應注意的方式及程式

1、 設定抵押,應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抵押合同對抵押權的實現、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2、 抵押物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定抵押財產(擔保法第42條所列財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時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財產抵押必須到相應的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自願登記的抵押財產,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價值不大的財產,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 抵押物登記的一般程式是:當事人申請,提交申請書,有關主合同文字、抵押合同文字、抵押物權屬證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書的原件或影印件,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備案。

5、 金錢上設定質權,必須對金錢進行特定化,包括:特戶、封金和保證金。

6、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該合同是質押擔保產生的前提,是處理當事人糾紛的依據。質押合同可採用口頭形式,也可採用書面形式。

7、 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當事人將質物移交另一方時合同方生效。票據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起生效,票據質權的設定應從出質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交付給出質人時生效。

8、 行使留置權,需對債務人發出履行給付義務的通知,給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不得少於2個月。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1-27 回答

抵押、質押、留置還有保證、定金是擔保的五種方式,區別如下:

1、擔保合同的種類及形式: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2、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質押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留置擔保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3、合同生效的時間:

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

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5、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都要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在必要的情況下還要追繳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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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1、抵押合同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質押合同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擔保

抵押,質押,留置有什麼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1-27 回答

1。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質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或者權利憑證。

留置的標的物是動產,並且必須是與合同約定有關的標的。

2。佔有人不同。

將標的物抵押並不轉移債務人對標的物的佔有。

而質押和留置是要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3。優先受償順序不同。

通常情況下,留置和質押的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4。適用合同不同。

一般合同均質押和抵押,但留置權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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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參考文獻:

百度百科:留置抵押質押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