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不罪“在法律中成不成立?
當然不成立了。漏洞太多了。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因為你無法去界定這個人到底是不是真的不知道。比如某人殺了人,說自己不知道殺人犯法,豈不是很荒繆???
“不知者不罪”這個論理,在法律面前壓根就不成立,法盲者處犯法律同樣以犯法者治罪。不懂法,不代表可以不受法律之約束,不被法律之制裁。當今之中國確實有許多人不懂法,處犯了法律還不知罪從何來。這類人值得同情,也實屬可憐,卻不可放過,更不可不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學法,懂法是每個公民應有的其本知識,唯有懂得法律,才不至於以身試法,更能用法律知識保護自身權益。只有全民懂法,尊法,守法,才能形成法治天下,天下守法的法冶國家。
成立的。
例如,你撿到了一部手機,開機之後有人說這個手機是他的,請你送回來,你沒有送,還把這個手機扔水裡了。
這個時候你就要負責,因為你明知這是別人丟失的物品,還將其丟棄。
如果你撿到了一部手機,這手機沒電,你以為是手機是壞的,隨手一丟扔了。
這個時候你沒有責任。
“不知者不罪”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成立。心智正常的成人違法犯罪必究必懲,這是法律公平正義原則。精神病患者,智障,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屬於“不知”“不全知”,法律上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古人尚且反對不教而誅,今天的司法實踐更應該體現一定的人性關懷。比如,一個老農意外挖到文物並且賣掉了,這當然是違法犯罪,但他不一定有這個意識,這種情況下如果把他的行為等同於盜賣文物的文物販子的故意犯罪,我認為這樣的“公平”是不可取的。
成立,一部法律沒有經過法定程式公佈的,是不能產生拘束力的。但一旦經過法定程式公佈,就視為全體社會公眾已經知道。對於合法公佈的法律,是不能用“不知者不罪”來抗辯的。
部分成立的。這個涉及到法律認識錯誤的情形,具體是否成立要看具體情形。
因為刑法上的明知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意思。也就是說,明知=知道+應當知道,包含兩種情形。
一、知道
這個很簡單的,也就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自己承認,我明知這個事情。
這也就沒什麼可說的了,自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了。
二、應當知道
這種情況就是結合相關的背景知識,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背景、知識結構以及當時的情況等,按照他當時的思維狀態,來判斷他當時是否可能知道。
比如,某個人說我不知道殺人償命,那麼這顯然是違背常理的,自然也就不能以此來讓其脫罪了。
又比如,前兩年出來的天價葡萄案,一群民工偷了花了無數金錢和心血培養出來的天價科研葡萄,但是對於他們來說,他們只是當做普通的葡萄來偷吃的,那麼這種情況就可以理解為他們不知者不為罪。
再舉個例子,比如,從一個人手裡花了2000塊錢買了一輛小汽車,而這輛小汽車的市場價值應當是2萬元左右,然後對方也未能提供這個汽車的行駛證、發票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該人狡辯,稱不知道小汽車來源不合法,當時問了對方,說是自己的汽車。這種情況就可以按照常理推斷為應當知道(因為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沒有合法的來源證明),對這個人就會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有一個法律名詞叫“應當知道”,就是不管你知不知道,都視為你知道。
【答案】要視“不知者不罪”的具體含義解讀。
【1】“不知者不罪”若從“主觀故意”角度解讀,當罪減一等——無心過失與有心為錯,在法律上適用的處罰標準不一。
【2】“不知者不罪”若是從錯誤主體是否瞭解、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角度解讀,是不成立的——你可以完全不知曉國家《刑法》的有關條款,只要你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有預謀地故意殺人就必須承擔相關罰則。
【3】“不知者不罪”主要用在沒有觸及民事、刑事法律、法規的相關領域,由當事人之間就某些問題達成妥協時的場景——但主要由利益受損方主張,不能由過錯方提出,否則就是道德綁架、耍流氓!
法律不知者無罪這是個笑話,很多普通勞動者有很多法律不見得你懂全。就是一般律師還有馬失蹄的時候,這是辯護中失去某一個細節也可能使你官司敗訴。就是你不知道不是說你無罪就無罪,法律條條框框具有對犯罪的約束性,如果對犯罪起不到威嚴震攝作用,那麼這法律就不叫法律了。使每個公民懂法用法捍衛自己主權,對不懂法犯罪同樣制裁你,只要對有辯別能力的成年人,(腦智障除外)都具有負刑事責任的義務。初犯而對社會和他人傷害影響不大,而且認罪態度好,揭發檢舉有功可鹼輕處罰。對明知故犯屢教不改那可不管你知道不知道法律,那就加重處罰與刑期延長。
這個要區分具體情況的,認定是否屬於不知者不罪,原則是按照“一般人認為”的原則。羅翔老師的例子,張三去參加農業博覽會,參觀時口渴,順手摘了幾串葡萄,結果這個葡萄是重要的太空育種的種子,價值上百萬。那麼張三是否構成鉅額盜竊罪?答案是不構成,因為按照一般人認定的原則,一般人是不會認為一串葡萄價值上百萬的,因此,張三無罪。這就是法律上的一般人原則,記住這裡的重要前提,那就是一般人認定的原則,不是專家認定,也不是機構認定,而是一般人認定。
法盲違法應重罰,不知不罪指習俗禮儀。
不成立,“不知者不罪”只是為了逃避懲罰的一種推脫。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社會活動和人際交往的公平尺度,以法律底線來維護社會正常,使人們秩序井然良好的生活,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具體體現。
對於“不知者不罪”,這在平時的正常工作中,或是在正常的人間相互的交往中,那是可以應用的。
不知者做錯了什麼樣的事,改過就好。在於朋友圈交往中,不知其一些應避免的煩惱,做錯了什麼事得罪了一些人,只要自己知道了改過來也就好了。這也叫不知者不罪也。
這裡講的,就是我們講的人辦事,要有理、有利、有節。
當然,若是對一些原則性問題,有關大事之事,若不知者自己的所作所為違背了法律之原則,那不者也必然要承擔自己違法該負的責任。
又比如在工廠企業中工作,行動者若是嚴重違背了規章制度,雖然違規者對規章制度會怎麼處理自己不夠清楚,但一樣也會受到處理的。
總之,不管什麼情況,做人不能違背做人的基本之嚴則。叫做做人一定要與人為善,善於待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用法律語言解釋一件事情,很多時候沒有學過法律的老百姓也理解不了,用通俗易懂的話來講是最合適的。你就這樣想,如果不知者不罪可以成立,那麼說明知道的就有罪,這個結論就太嚇人了。誰還敢去學法律?且不是學的法律越多,知道的罪名越多,將來承擔的罪名也就越多了。
凡事都有例外,例外的事講出來就複雜些,普通人不一定容易理解。例如醉酒導致的違法行為,是分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也分是第一次還是已經發生過。第一次發生病理性醉酒,可以推定當事人從來不知道。已經發生過病理性醉酒,為了防止人性的狡辯,作為成年人就推定當事人知道。
再比如逃稅罪,第一次逃稅,法律可以推定你不知道有些行為需要納稅的,第二次再發生逃稅,就無法脫罪的。這就是范冰冰為何逃稅數額巨大,念其初犯,只罰款,不給予刑事處罰的原因。
再比如,當地有關部門告訴當地農民可以買賣農田,隨意蓋房。而國家法律是不允許的,但是國家可以推定當地農民由於信任當地政府部門而認為無罪,這裡的無罪只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刑事責任以外的處罰還是要承擔的。
不成立。
不成立
這要看這個“不知”指的是什麼。
就以殺人為例
不知道殺人行為犯法,不是抗辯理由,有罪。
不知道自己實施了殺人行為,分情況討論:
如果是精神病,無罪;
如果是因為醉酒等原因引起的,又要分情況討論:
這個主要取決於,是否知道自己醉酒後可能有這樣的行為。
一般第一次醉酒有暴力行為認為他不知道,無罪;
之後再有,則認為他知道,有罪。這也叫原因自由行為。
這個是要看情況決定的。一部法律的頒佈,不是誰說我不知道就可以免責的,所以通常來說是不能免責的。但是,在實施違法犯罪的時候,因為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施害人對行為會產生的後果不能正確判斷,就可以免責。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殘疾人因殘疾原因造成對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損害,都是不知者不罪。
應該不能成立
現實生活中因為不知法不懂法而觸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例子還少麼?這樣的問題還需要提麼?
法律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裡的知道是對事實而言。對法律是否知道與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毫無關係,法律從實施日起就發生效力,不知道不減輕也不從輕處罰,知道法律規定也沒有從重的規定,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有從重的規定。法律維護公序良俗,一件事只要符合道德就不會涉及犯罪,這是每個人都應該明白的。
對“明知故犯者”罪加一等……?
現實生活中因為不知法不懂法而觸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例子還少麼?這樣的問題還需要提麼?
不成立!
不知者犯罪當然要按法律治罪。
知者犯罪也一定要按律治罪。
更有知法犯法者(甚至是法律工作人員),要按律加重處罰!
成立,主觀和非主觀上,比如攜帶毒品入關,你知道攜帶是毒品和你不知道攜帶的是毒品就有很大的差別
怎麼可能成立!
你不知殺人犯法,你不知別人的東西不可以拿,如果成立的話,你不知的東西有無窮的多!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