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九條規定, 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如果職工的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沒有變化的話。在12月份確認一下就可以在2020年享受,無需重新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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