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與地方法規衝突時怎麼辦?
康健2080 發表于 農業2023-01-10
以國家法律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地方法律和國家法律發生衝突是無效的,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否則無效。
國家法律與地方法規衝突時應無條件的執行國家法律。因為國家法律是大法,是我國全體人民的基本大法,是規範人民行為準責的法律。而地方出臺的任何法規都不能和國家法律相沖突。如有衝突必須以國家法律為準,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