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權是什麼意思?使用者843914950312020-03-29 14:49:22

產權主要指的是以財產所有權為主體的一系列權利的總和,包括財產的佔有、支配、使用、處分等行為權力。

《牛津法律大辭典》對產權的解釋是:“產權亦稱財產所有權,使之存在於任何客體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出借權轉讓權、用盡權、消費權和其他與財產相關的權利。”[1]它所涉及的是對有形或無形的東西實施控制 的權利,以及對獲得來自這些東西的收入實施基本要求的權利,它還能夠保障其所有人依法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實施許可同締結請求權。產權制度在現代社會的經濟執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市場交易有序進行的基礎性元 素,能夠保證產業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由此可見,產權本質是人與人基於“物”的關係。簡單來講,文化產權即人與人基於“文化相關物”的關係。以往人們對產權的認識主要集中於有形的物質資料或產品身上,基本上沒有關注到文化也有產權問題。但是自20世紀後半期開始,尤其是到了20 世紀90年代之後,隨著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文化已經不僅僅被看作是觀念或意識形態的東西,其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和動力的作用凸顯。因此文化作為一種產業資源以精神內涵重複利用並有很強的再生作用,決定其具有其他資源所沒有的強大生命力和巨大開發價值。布林迪厄就曾指出:“任何特定的文化能力都會從它在文化資本的分佈中所佔據的地位獲得一種‘物以稀為貴’的價值,併為其擁有者帶來明顯的利潤。”現在越來越多的文化內容被投入商業領域,以產業資源的形式進入了文化產品的生產過程,併為生產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人們越來越多地意識到開發和利用文化資源不僅能產生新的人文精神,更能創造經濟價值。在新經濟條件下,文化資源進入產業鏈的趨勢必然出現,這也使它和其他的資源型別一樣擁有了產權問題。文化產權主要指的就是文化資源的歸屬和所有權問題,這種權利的擁有者能夠決定自己對文化資源的使用、改變、保護和放棄,並可以據此獲得一定 的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