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發現了網購的那些套路?阿拉視劇2017-11-23 09:01:08

網購已成趨勢,想必大家在雙十一和雙十二,已經敗家不少吧?然後年一過,是不是又兩手空空了?哈哈,猜的沒錯,小編也和你們一樣,辛辛苦苦做一年,過年回到解放前!也許大家在購物網站上,或者返利網上面,是否覺得商品價格已經到冰點一折了勒?卻不然,作為一個資深的剁手黨,我現想說的是,其實網站的價格遠遠要比內部價高出不少,同樣的店鋪,同樣的商品,價格懸殊卻天壤之別!內部價,其實就是推廣者和商家合作,而發放的高額抵用券,先嚴重打擊刷單,商家為了銷量,不得不放低價格從而讓推廣者推廣,把高品質商品以最低價讓利給消費者,從而達到增加銷量的目的!消費者也能實實在在拿到抄底價折扣,一舉兩得!達到互助互利的效果!

大家都發現了網購的那些套路?

在職業舉報人關注的電商違法行為中,價格欺詐佔據了一定比例,也是電商屢屢中招的重災區。原因無他,價格違法行為相對容易判斷,便於取證和索賠。尤其是,2015年底,國家發改委釋出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1382號),對價格欺詐行為作了進一步闡述和細化,相關界定趨於從嚴。這對電商念起了“緊箍咒”的同時,也給職業舉報人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最近幾年,每每在雙11大促銷之前,國家以及各地的價格監管機構、工商、消保等部門均召集多家電商進行價格欺詐的警示,列出電商容易構成的價格欺詐行為以及相關注意事項,防患於未然。透過行政指導,的確可以減少一部分價格欺詐行為,但從長遠和根本上來看,仍需要廣大電商以及入駐電商平臺的經營者提高合規意識和風險意識,依法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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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二中院的相關資料顯示,2015年以來,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問題逐步由單一的商品質量糾紛衍生到價格領域。以價格欺詐為訴求,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關於“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賠償的案件,在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約佔20%,且呈現增長態勢。而且,從訴訟結果來看,消費者勝訴率較高。

另外,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經營者涉嫌價格欺詐的,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也就是說,涉嫌價格欺詐的經營者除了承擔行政責任,還需要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代價不可謂不大。

電商平臺也不能獨善其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將被認定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一是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是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是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價格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此外,如果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並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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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哪些價格標注的雷區,需要電商平臺和經營者加以注意和防範呢?

一、 關於原價和劃線價

原價

,根據發改委的解釋,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解讀一下,法律意義上的原價,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原價必須有實際成交記錄。

如果沒有實際成交,那麼就不可以稱為原價。這就要求,經營者必須對促銷之前的銷售情況予以記錄,且儲存交易票據以備查詢,作為日後“原價”確實存在的重要證據。

二是,原價必須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且為最低交易價格。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本交易場所”,也就是說,如果同一種商品在不同的交易場所銷售,比如線上同時在幾個電商平臺銷售,或者線下同時在幾家實體門店銷售,不同交易場所的交易價格並不能作為另一個交易場所確定原價的依據。因此,我們將會看到,同一種商品在不同的場所其原價可能是不一樣的。

三是,由於原價是以此前的交易記錄為基礎

,因此對於在本交易場所從未銷售過的商品,自然不存在所謂的原價,也不得使用“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降價前交易票據的,其所標原價為虛構價格。

對比發改委的解釋可以發現,原價的法律界定趨於嚴格,也和消費者一般認知意義上的原價概念相差甚遠。

比如,消費者在日常購買商品時,關注的往往是商品的吊牌價、廠商的建議零售價、專櫃價,以及該經營者曾經銷售過的價格,並據以判斷目前的價格與之相比是否划算。發改委解釋對原價的界定合不合理,眾說紛紜。但不可否認的是,該解釋以及《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已成為監管部門判斷是否構成價格欺詐的重要依據。因此,經營者應當調整思路、嚴把合規,對原價保持高度警惕。

事實上,由於虛標原價而被處罰或者退一賠三的案件並不鮮見,成為電商價格標注違法的高危領域。有鑑於此,不少電商透過搜尋軟體將網站首頁以及商品詳情頁上的“原價”字樣予以搜尋並遮蔽,並要求商家全面整改。雖然這種行為存在濫殺無辜的可能,但也是目前法律規定下的無奈之舉。

由於商家要證明原價的存在,必須出示相關交易場所在促銷前七日內的交易記錄,一旦不能舉證,即使是真實存在的原價,也會因為舉證不能而陷入不利境地。

為了保險起見,一律不使用原價是最經濟、最安全的辦法。筆者認為,這雖不是最好的辦法,但與虛標原價所帶來的高風險相比,在目前階段還是值得推薦的。理論上,由於使用“原價”的成本過高(包括證明成本,以及虛標帶來的處罰和賠償成本),發改委解釋對原價的界定,很可能帶來“消滅”原價的後果,當然這也並非解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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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只是理想狀態,實際上原價標註違規仍時有發生。除了部分商家“無知者無畏”、心存僥倖以外,激烈的市場競爭仍然難以遏制商家標註原價的衝動。目前,電商的競爭非常激烈甚至慘烈,而價格競爭是其慣用手段。為了凸顯促銷的折扣力度,部分商家仍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我們認為,在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標註原價無可厚非,虛標原價將會得不償失。

也有的商家另闢蹊徑。例如,不標註原價但標註劃線價、市場價、本店價等等,希望起到替代“原價”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在當前的執法實踐中,如果不能夠合理解釋以上價格的具體含義,並有相關證據支援,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原價”或者被界定為價格欺詐行為,風險並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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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可能,為了“做實”、“促成”原價的形成,個別商家會在促銷前七日內促成幾單以“原價”為實際交易價格的交易,消費者可能是內部員工或者是親朋好友等。

由於交易是實際發生的,交易價格也是確鑿的,在後續的促銷活動中使用“原價”也就變得順利成章。從發改委解釋的定義來看,並未規定促銷前七日必須要有一定量的交易記錄,而即使前七日內沒有交易,本次促銷活動前的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也可作為原價。因此,理論上來說,只要在本次促銷前存在一單交易,即可作為原價使用。

上述行為,總體上

並不違法

。但要注意,交易價格和交易次數都應當在

合理的範圍內

。例如,不能為了凸顯促銷前後的價差,而刻意地製造一起高價成交的記錄。另外,如果交易記錄數量過少(商品本身確實不暢銷的除外),顯然缺乏說服力。否則,上述行為仍有可能落入價格欺詐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