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首先別不是本田車主犯錯在先,而是寶馬車主加塞未果,純粹是一種報復的心裡去別車,而且差點導致交通事故,這種行為是非常不理智的,也是對自己以及他人都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
我們在面對這樣的車輛時,透過鳴喇叭,變換遠近關燈進行必要的提醒後,能做的只能是在確保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變更車道,或跟隨其後耐心等待...
讓他先過去,也不差那幾分鐘,不要造成沒必要的麻煩,還讓人一肚子火,沒必要,其實我們真正把心態放好,心平氣和的來就沒有那些事,希望大家都自覺遵守交通法則,安全出行,謝謝大家...
在路上開車時,經常看到和遇到有人方向一拐,車子強行進到別人的車道...
我認為單位應該對他們進行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方面的考量,如果說他們還可以的情況下,那麼可以繼續留任,並且給予他們相應的處分,如果不可以的情況下,那麼我認為應該對他們採取開除措施,以免以後發生類似的事情,造成公共財產的損失以及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