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按這個唯一標準來看,你就是成績不好,進了大學也讀不了,在單位上如果是假文憑你也做不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