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3、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4、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
一、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汙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