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甲的心理活動表示了他從心裡對西方刑罰的瞧不上,無論是刑罰的名字還是執刑的方式,西方的“釘人”都不如中國的“檀香刑”具有美感...
本案中,標的物沒有完成交付,魚還在趙甲處,並且約定第二日“一手交錢,一手提貨”,此時未轉移所有權,魚死亡的風險由趙甲承擔...
檀香刑:趙甲用來處決孫丙的酷刑,全書的主旨檀香刑是趙甲從餘姥姥那裡聽來的,做法已經很殘缺了,只是說以一根檀香木棍子,從犯人的穀道中釘打進去,避開內臟等器官,最後從脖子處破出來,受刑人必須忍受三到五天的身體、精神折磨,才會在極度的痛苦中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