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以後發生的、在經批准用地時超佔且符合村莊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拆除後不能還耕或還耕後意義不大、經使用者申請保留使用的,可考慮處罰並在其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費後以批准面積登記發證,只在備註欄中註明“超佔部分何時經何機關處理,今後在...
超佔的土地不是基本農田的,且超佔部分未達到應占宅基地面積的一半的,一般不作拆除處理,但超過面積不會確權,一些地方可以在不動產登記證上作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