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需要注意些什麼?Nemo20152019-06-09 10:26:30

需要幾點注意:

1、按公司規定之前提前提離職申請,一般是一個月時間

2、離職前儘量做好交接工作

3、提出離職後儘量保持工作狀態,不要負面情緒影響周邊同事,不要背後詆譭公司,給公司留下好的影響

4、離職時拿到離職證明

5、即使退出各種工作群

員工自動離職,需要注意些什麼?研究者大順2019-06-09 11:09:21

這個問題有兩種理解:1、對於企業而言,員工自動離職,企業需要注意些什麼?2、對於員工而言,員工自動離職,員工需要注意些什麼?

一、對於企業而言,員工自動離職,企業需要注意些什麼?

針對員工不同的“自動離職”情形,企業需要注意的事項不同。

1、員工因為企業的問題(企業有法定過錯)而自動離職(被迫辭職),責任在企業,企業應承擔員工離職責任,例如薪資補償,造成損害的還要賠償。

2、員工違反企業管理制度(例如企業規定遲到、早退、曠工多少次視同自動離職等)而自動離職,責任在員工,企業的注意事項是:1)員工入職進行管理制度培訓;2)員工違反管理制度應予以告知、提醒、警示或按規定處罰;3)屢教不改,按企業規定(不得與法規衝突)員工可自動離職,企業無需承擔責任。

3、員工不能勝任本崗工作而自動離職,企業注意事項是:1、對新員工進行充分的入職教育及崗位培訓,經過培訓、試用及考核,仍然不能勝任,試用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無責;2、老員工因為年齡、知識結構、健康或公司業務變化等原因不能勝任當前工作,企業應予以進一步培訓或換崗,進行新的崗位培訓,如果還不能勝任,可再換崗或予以辭退,當然員工也可以主動辭職。企業履行法定義務或人道精神(如法定或約定的薪資補償等)。

4、員工違反法律法規並被公安司法部門拘押或配合調查而無法正常上班或“消失”,企業視情況可按自動離職處理,企業無責;或者保留崗位,等待公安司法部門結論再做決定。

5、員工因為個人原因自動離職(辭職、突然消失),企業注意事項是:1、按正常離職程式辦理離職手續;2、做好工作交接;3、如果沒辦手續和交接,員工突然消失,要調查清楚消失的原因,根據原因作相應處理。

二、對於員工而言,員工自動離職,員工需要注意些什麼?

首先要搞清楚員工自動離職的原因,原因不同,注意事項不同。

1、員工因為個人原因離職,應書寫辭職申請,獲得單位同意後離職,領取離職證明。

2、員工因為企業問題(企業有法定過錯)造成自身損害而自動離職(被迫辭職),離職前應獲取相關證據。

應注意離職前與企業友好協商相關補償或賠償,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起訴。

當然,對於一般職業者,應著眼於自己未來的發展,要求補償或賠償的時間、精力損耗太大,以至於影響自己的發展,建議“放下”。

當然,因企業問題造成自身利益嚴重損害,例如職業病、殘疾等,應堅決追要。

3、員工違反企業制度、法律法規、不能勝任工作幾個情形,那員工要注意反省,是有人迫害你、引誘你、誤導你這麼做,還是真的自己沒有負起責任。

三、建議

在職,企業與員工都要正心誠意,上下同欲,相互成就;離職,是新的合作的開始,天下大勢分分合合,很正常,在未來發展道路上,很可能又會聚到一起的。

員工自動離職,需要注意些什麼?古渡遊人2019-06-09 20:55:31

現今社會:自動離職,你就籌著讓人宰革吧。

員工自動離職,需要注意些什麼?阿猛呀2019-06-08 20:14:28

員工主動辭職是否賠償,有兩種情形:一是員工出於自身發展需要,與單位無關原因的辭職,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二是用人單位處於過錯方,導致員工主動辭職的,需要賠償。 具體法條如下:

一、不需要補償的條款:

1、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來進行排除,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四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無法定過失行為,個人提出辭職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企業必須承擔的賠償條款: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