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後自收自支人員能任國土所所長嗎?江郎2020-01-16 12:18:37

不能,改革前的國土所有的地方直接歸縣國土局管,為縣國土局的二級機構(派出機構),有的歸鄉鎮政府管,為鄉鎮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有的歸縣局與鄉鎮共同管理。但是不管是那一種管理方式,都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主,自收自支性質的很少。改革後,自上而下,權責範圍都有所擴大,依機構上下基本對應的原則,中央設自然資源部,基層設自然資源所,除了承擔原來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之外,還將林業、城鄉規劃部門的部分職責劃入,從整體權責範圍來看,基本上承擔的是以行政職為主,這一點在縣以上資源部門尤為明顯。在鄉鎮,雖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比較複雜,但是根據中央這次機構改革指導原則,自收自支的單位將改製為企業,因此作為最基層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一一鄉鎮自然資源所(自然資源辦公室)在經費來源上是不允許自收自支的,也不允許有自收自支人員存在。所以自收自支人員擔任國土所(自然資源所)的領導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