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配偶該怎麼辦?求答案?使用者42481554119954632020-07-01 21:44:17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如果一方擅自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就侵犯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離婚時一方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申請少分或者不分給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離婚後發現一方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