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有效性亦稱“證據約勝任性”。指提供證據的資料來源可靠的程變。
確定證據有效性的原則是:(1)來自獨立來源的證據比來自被審單位的證據更可靠;(2)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所產生的證據比控制薄弱的證據更可靠;(3)審計人員透過地審查、觀察、計算和調查而取得的證據比間接得到的證據更可靠;(4)原始證據比副本更可靠
證據的有效性指提供證據的資料來源可靠的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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