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人的判斷,幹活的人和東家應是僱傭關係,按照《侵權責任法》,僱主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
因病死亡,要看情況,如果僱工有病,需要請假休息,而僱主強行讓僱工幹活,造成僱工死亡,那麼僱主就有責任。
如果僱工是突發疾病,僱主也採取了救助措施,那麼僱主就沒有過錯。 一句話,僱主有過錯,就有賠償責任。當然僱主無過錯,會給予人道,給一定補償,法律也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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