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規定,主要是指村農民集體(還包括村小組或鄉農民集體)。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本農民集體一般是指一個村、一個生產隊或村民小組、一個獨立核算的農民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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