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物件可以是地方黨委嗎?使用者16313104688802062020-03-05 20:55:18

鄉黨委書記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主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