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兩起動物傷人事件怎麼判?詳見描述?真正鱷魚不哭2021-02-27 00:17:53

恐嚇是一種精神上的侵權行為,當然犯法。

下面這兩起動物傷人事件怎麼判?詳見描述?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恐嚇威脅罪。恐嚇威脅行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尤其是非執法人員在沒有證據表明其違法的未成年人面前威脅使用暴力。由於進行了“拳打腳踢”,屬於嚴重暴力行為,如果有學生舉報,張三肯定會被提起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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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豬傷人豬主人當然有責任,因為他有義務確定受借人是否有能力管理好動物。當然張三作為成年人應該具備基本判斷力,可能要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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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庭廣眾搞血腥行為,應該涉嫌尋釁滋事吧?

下面這兩起動物傷人事件怎麼判?詳見描述?

下面這兩起動物傷人事件怎麼判?詳見描述?黃金時代當家2021-02-27 09:48:49

謝謝邀請:

一、法不禁止即可為

。打豬、殺豬當事人沒有舉證必需“合法”的義務。相反,其他(她)人如果需要指控打豬、殺豬當事人存在違法侵權責任的,由其他(她)人舉證具體法律條文,承擔“普法宣傳義務”。

二、法有禁止必需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時代在不斷髮展進步,新生事物和各種新的民事糾紛案由在不斷髮生。如:

(一)中國在清皇朝初年時期,全國沒有貨運汽車、客車、摩托車、電動車。清皇朝時期就不存在制訂《中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必需性。

(二)中國到了民國時期,國內大城市裡開始有少量汽車行駛了。牛車、馬車與汽車相撞的現象也很少發生,因為當時的城市道路稱“馬路”,汽車在“馬路”上行駛撞到牛車、馬車的,由汽車主人承擔賠償責任;牛車、馬車故意撞壞汽車的,牛車、馬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民間自律行為,得到全社會人共同遵守。沒有制訂《中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必要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已超70週年

。隨著5G通訊,微生物科發展進步,許許多多沒有立法的新事物也在出現,新的“民事糾紛”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為中國14億人民提供瞭解決“民事糾紛”的處理原則,需要全體人民共同遵守,和諧解決矛盾。

下面這兩起動物傷人事件怎麼判?詳見描述?葉飄刀2021-02-27 14:04:09

情況一:

張三打豬嚇人,這個就要看其嚇人的程度了,但從描述上來看,估計很難判其犯法,對於這種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的情況,按照我們國家的現行法律的情況,這種類似精神侵害,很少會判,這個可以參照辱母案,否則很多討債公司也就不可能存在了,那些可以看作專業走在違法邊緣的恐嚇專業戶。打豬這種很難定罪。

張三被豬咬傷,這個事情,李四沒有任何責任,而且張三反而要對李四進行賠償。其實這個事情也很好理解,比如你去租車店租車一輛(張三借豬),然後因為你操作不當(打豬)造成自己受到傷害,最後租車店自然沒有責任,而且你需要賠償車的損害,張三打豬對李四的豬造成了損害,那麼自然是要向李四賠償了。

情況二:

李四這麼做肯定是不合法的,關鍵不是嚇壞了小朋友。而是中國對於豬的屠宰是有規定的,以前農村幾個人燒水殺豬,豬叫聲震天的事情,是違法的。因為現在的豬,必須要在合規的機構,進行檢驗檢疫之後才能屠宰,而屠宰的豬的場所這些都是有要求的,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屠宰的,這個當然是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