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教唆後實行犯罪怎麼認定?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即構成教唆犯。
一、認定教唆犯不能籠統定為教唆罪
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二、教唆罪的認定優先依據刑法分則
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
三、直接教唆與間接教唆
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
四、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的區別和聯絡。
(一)兩者的區別:
1、侵犯的法益性質不同(前者是社會管理秩序,後者根據所教唆的犯罪性質確定)。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後者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3、物件要求不同(前者對被傳授的物件沒有限定;後者要求教唆物件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內容不同(前者是對傳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後者是對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傳授的人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則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據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二)兩者的聯絡:
1、如果行為人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的物件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物件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按所教唆的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