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芳說芳語2019-07-02 18:25:46

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土部多次下發類似通知。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至少下發了12次與徵地管理相關的通知。

1、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徵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徵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徵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2011年5月13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國土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國土部發布《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國土部發布《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國土部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定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國土部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徵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