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如何正確理解繼承法第十九條的無生活來源的標準是什麼?使用者98001648203062019-10-24 17:06:44

1、關於可行性。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所以,父親可以立遺囑把財產都留給孩子。但是,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所以,如果父母和妻子沒有收入來源,這樣的遺囑不能完全成立,需要留下一些財產給他們。

2、操作方式。遺囑並不能直接辦理房產過戶、存款提款等手續,需要憑遺囑前往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員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公證員還要對被繼承人的身份情況、死亡情況,繼承人的身份等進行調查。並對遺囑的效力進行確認,如果是公證遺囑,手續方便一些,如果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話,有其他繼承人提出異議的話,公證處一般會中止辦理繼承公證。繼承人需要透過司法訴訟方式確認遺產繼承效力、遺產繼承份額。繼承人最後憑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去房產登記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3、費用。遺囑公證費用約800元,繼承公證費為繼承標的的1%。房產過戶,如果屬於法定繼承過戶,不收取費用,若非法定繼承或遺贈,按照3%收取契稅。如果需要訴訟,還需要訴訟費、律師費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