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村委幹部可以以開會名義而更改農民的土地權益嗎?使用者34414614262172019-05-14 08:40:44

你們村沒有經過全體村民的同意,而且沒有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就擅自徵地,明顯是非法的,說明當地政府幹部的法律意識淡薄,土地主管部門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直接損害了你們的切深利益,可以採取上訪、投訴等形式報告上級機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這就意味著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並非為公共利益,也必須申請使用政府統徵為國有後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而有的地方政府為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徵用土地,則是與《憲法》上述規定的精神不相符的。由於在徵地實踐中出現土地徵用權濫用問題,一些商業性專案用地也由政府低價統徵後高價轉賣給開發商,對農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侵害。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徵用是國家為了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實現土地利用的公共目的而強制取得私人佔有的土地並給予補償的一種行政行為。現行農地徵用制度是建立在農民的承包地可以隨便調整和非物權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觀念之上的,在土地徵用補償中並不完全承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性質,所補償的並不是完全的土地資產價格;並且在補償物件上實行集體和農戶的兩級補償,許多地方徵地補償費在集體截留後實際到達被徵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藉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徵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切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