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山場與相鄰戶界線登記不明確,雙方爭議很大,應該怎麼處理?林業無紙筆2019-02-12 20:16:37

與相鄰戶山界不清,有爭議,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山林權糾紛。本人二十幾年來一直在山區林業站工作,每年要處理很多群眾間山林權糾紛。現就此問題來談一談,希望給遇到類似問題的朋友帶來幫助。

我家山場與相鄰戶界線登記不明確,雙方爭議很大,應該怎麼處理?

1、山林權糾紛有哪些型別?

1。1 戶與戶之間山林界限糾紛與所有權紛爭:界限糾紛一是因林權證上界限登記描述不清,或描述與現場根本無法吻合,如林權證上登記:西至:“與李四交界”,沒有明確具體的描述,現場無法根據林權證上的描述確定或找到雙方界限;二是沒有辦理林權證,根本找不到登記依據,只是事實雙方有山場存在而界限不明或所有權不清情況;

1。2 戶與村組集體山場界限糾紛;

1。3 村組集體山場間糾紛;

1。4 相鄰鄉鎮山場邊界糾紛;

1。5 與外縣、外省交界山場界限糾紛。

2、山林權糾紛誰來處理?

2。1 農戶之間發生山林糾紛一般按照如下順序處理:

相互協商——村民組內部調解——村委會主持調解——鄉鎮政府(林業站)主持調解——鄉鎮政府裁決——縣政府複議,上一級(順序)未處理成功的依次交由下一級(順序)處理,處理成功的即可終止。

相互協商是指發生山林糾紛的

農戶

雙方相互協商,協商意見一致的,雙方自行簽訂協議或在中間人、村民小組長、村委會見證下籤訂協議;村民組內部調解是指在村民組組長支援下,找到雙方當事人、清楚分山情況的見證人共同參與調解,調解成功的簽訂調解協議;村委會主持調解、鄉鎮政府主持(林業站)調解與村民組內部調解形式類似;在所有調解均告失敗情況下,則由鄉鎮政府裁決,裁決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如有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2。2 戶與村組集體山場發生糾紛、

村組集體與村組集體間山林糾紛

處理順序:鄉鎮政府主持調解——縣政府主持調解——縣政府裁決——市政府複議。因村組集體山林是集體所有,為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一般村組集體與農戶間或集體相互間不能相互協商簽訂協商協議。

2。3 與相鄰鄉鎮發生山林邊界糾紛需要縣政府調解和裁決,與外縣、外省發生山林邊界糾紛需要縣之間協商解決或他們的共同上級裁決。

我家山場與相鄰戶界線登記不明確,雙方爭議很大,應該怎麼處理?

3、山林糾紛處理依據是什麼?

山林糾紛處理依據主要是《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各省的《森林法實施辦法》、《山林糾紛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總之,農戶間山林權發生糾紛是一種常見現象。面對糾紛,要本著互諒互讓、遵紀守法的原則,相互協商,簽訂協議,無法協商或不願協商的,可找村委會解決,或直接找當地政府、林業站解決。

為維護林區穩定,增進林區和諧,特寫此稿,希望大家能轉發讓更多林農朋友能看到。不足之處望在評論區指點,以便本人修改提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