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怎樣合作開發合法?大疆無界12018-05-11 07:19:08

你只能享有使用年限,但不能享有該土地使用權!

這句話看起來自相矛盾,但一點也不矛盾,我們村也有類似這樣的情況,大約有50畝土地,被一個老闆搞去建學校,土地村裡出,老闆負責開發學校,並無償使用30年,30年後土地上的附著物產權歸村裡所有,老闆可向村裡支付租金承租地面上的附著物,其實這種也合理,但很多村民認為這種有騙地情況

我見過很多這種情況,有些企事業單位地段好,把沿街老房子或地塊,招商引資,叫老闆來開發,把這塊土地或老房子拆了,然後新建沿街房加住宅,開發商享有幾年租賃權,租金歸開發商所有,N年後產權歸還給企事業單位,開發商拿著租金離開,房子留下來!

以上為附著物產權置換土地使用年限,但最終產權還是村裡所有,如果你不付租金承租足夠年限,土地使用權就歸村所有,就連土地上附著物也是歸土地使有權所有,合同寫好,小心建好房子成別人的產權!

你要與村裡合作共同開發,首先必須經全體村民同意,集體土地是所有村民享有的,不是村幹部幾個人能說的算,你先搞個意向書讓村民簽字,絕大多數簽字就可實行,如果多數人不同意這件事就不能幹也是違法的

之後可向鎮(街道)申請建房,並向市有關部門申請建房審批,通過後就可建房

至於你想把房屋賣掉(房子及土地使用年限)你也是要經全體村民同意,否則你就違法騙取村民財產,村民一告你就玩完了,如果村民也同意流轉使用年限,你到市有關部門辦理有關轉讓手續!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