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神醫到名師,這些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性質如何認定?如何處罰?祿明82021-05-14 09:50:16

不論他是神醫還是名醫,他的廣告治療範圍的病,他治不好就可以認定為騙子。輕則罰款,重則判刑。

從神醫到名師,這些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性質如何認定?如何處罰?純鈞RHGL2021-05-14 10:17:52

這些騙子,都屬於違法。處罰上,就看起在詐騙中所獲的金額了,根據其所得金額量刑,由於他們所獲不多,通常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這些所謂的“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

從神醫到名師,這些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性質如何認定?如何處罰?

一是“虛假廣告罪”。

“虛假廣告罪”屬於刑事罪名,屬於情節犯。什麼叫“情節犯?”就是“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這個刑事罪名。

“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們構成嗎?構成。

簡單說,所謂的“情節嚴重”,包括: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致使多人受騙上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導致其他主體的權益嚴重受損的。符合任一,都屬於“情節嚴重”。

所以那些廣告騙子,尤其那幾個著名的,雖然他們的違法所謂未必數額較大,但其他方面全部屬於“情節嚴重”,也就都構成了“虛假廣告罪”。

處罰上——就這點可恨,處罰得太輕——根據《刑法》第222條,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涉及到賠償的,他們也要與生產經營者承擔同等責任,也得賠償。

只不過,就算是我個人看來,這種處罰力度也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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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違反《廣告法》。

這個就是比較輕的了。

為什麼輕?

因為暫時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在法律作出修訂之前,針對具體案件,只能依據具體情況並結合現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理。而問題在於,大多數被虛假廣告坑害了的人,他們不報案,對整個案件來說,證據的數量和分量都還遠遠不足。

因此現實中,只能依據《廣告法》第38條,讓這些廣告騙子承擔違反《廣告法》的連帶責任,從而導致這些壞人僥倖脫網。

我們講,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產品責任是例外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按一般原則,那就更壞菜了。

舉證責任倒置,大多數被侵權人不報案,而虛假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雖然肯定倒黴,這裡卻沒有廣告騙子什麼事,因為舉證基本涉及不到這些“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們。

而對這些廣告騙子的“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需要“單獨立案,合併審理”。問題是,缺少被侵權者的舉證,只一個案子有什麼可合併的?

簡單說,對廣告騙子,單獨個案的處罰是比較輕的,只有彙總到一起才能夠讓廣告騙子受到應有的制裁。而缺少被侵權者的舉證,就無法讓多個案子彙總到一起。

所以我們看到,很多廣告騙子逃脫了應有的制裁。而法律上“要求共同的犯罪故意”,且“疑罪從無”,所以頂多認定這些廣告騙子“過失”,不引起刑責。在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之前,就只能眼睜睜看著這幫傢伙漏網了。

從神醫到名師,這些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性質如何認定?如何處罰?

所以,為了嚴懲這些廣告騙子“虛假廣告表演藝術家”,被侵權者一定要積極報案,讓多個案件彙總,不僅讓這些騙子擔上刑責,而且要附加情節,狠狠處罰,才能有效打擊這種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