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條件和規定怎麼報案?老樹656268662022-09-14 11:00:12

工傷認定程式

一、申報

1、單位申報: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當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寫並提交《成都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工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的(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為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受理

如職工或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高虛假證據或資料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