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想打你,警告三次後你把對方打倒,你需要賠錢嗎?
對方沒有動手前你先動手,肯定要賠錢!至於理由,這是根據巜刑法》正當防衛構成要件及有關注意問題。故在此不作分析。
賠償
要。
首先,就算你警告過對方三次,但是對方是否真動手了呢?
如果對方沒有動手,即使對方懷有不法侵害的意圖,你也不能實施防衛。否則,這就叫事前防衛,也叫假想防衛,你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其次,被他人毆打是屬於人身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的為,被打者可以還手進行正當的防衛。但是,注意限度。你“把對方打倒”,已經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的限度只有一個,就是制止不法侵害,這就足夠了。
只有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你才可以採取任意防衛行為並不負法律責任。
對方對你進行普通的毆打,你的防衛行為範圍,僅限於“防衛”而非“攻擊”。把對方打倒,就已經帶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攻擊性質,那你當然要負法律責任,要賠償。
我們來講講現實中這些情況。
1、
民間普通的打架為什麼總是變成鬥毆性質?
原因很簡單,都是超過防衛限度了。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這就叫超過防衛限度,不管是誰先動的手,只要你超過防衛限度,就可以根據《治安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對你進行處罰。
2、
最簡單的打架尚不構成犯罪的,只進行治安處罰或行政處罰。而傷情鑑定一方為輕傷及以上,性質就變了,變成刑事案件而不是治安案件,不可調解,必經訴訟。
3、
從法律上講,你的還手行為,包括你把對方打成什麼樣,都不是案件定性的根據,而是“情節”,加重情節。
案件性質根據什麼來定?就是根據防衛限度。所以,當你遇到打架事件,你應該做的既不是站在那吃虧,也不是賭氣爭強,而是要想辦法,合法地擴大你的防衛限度範圍。只有這樣,你才能既還了手,又不負法律責任。
防衛限度到底是什麼?
不使用攻擊手段就可以。
不使用攻擊手段能有防衛效果嗎?當然有。有很多做法,不是攻擊手段,但既能保護自己也能順帶給對方一點教訓。
每一例打架案件,哪怕是同樣型別的起因糾紛,到最後都不存在同樣的處理方法和結果。
法律外行遇到打架事件,你還了手,你不要去跟辦案人員講道理,會起反作用。
你應該做的,哪怕忍氣吞聲,也要先主張和平解決,主動提出來要跟對方達成協議。你先擺出這樣的姿態,辦案人員才會根據《治安處罰法》第9條,先把你放在“不予處罰”的位置上,然後由他們去跟對方溝通調解的事。溝通不順利,對方鬧得越歡,你的責任就越小。
你記住,這種情況下,越“講理”就越沒理。
什麼時候打懷人也要賠錢!
告訴要打你的人,請把錢準備好,再告訴他會失去自由。然後告訴他可以打了,決不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