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議說,對那些惡意欠薪的人一次性處理直接入刑,您支援嗎?
題目裡說的是“惡意”欠薪,這還不同於千真萬確是沒錢欠薪,當然應該嚴懲!
但至於入不入刑,是法律層面上的問題,有待專業人士給個確切的說法。
但是,惡意欠薪,理當重罰,這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
曾聽我老家一位在建築工地幹活的朋友,說過這麼一件事兒:
南方某地的幾個人,在某建築工地上,透過“手段”,轉包了某老闆的活,開始的時候,為了招到當地人工,他們一天一開工錢,有了名聲後,幹活的人多了,漸漸十天一開工錢,二十天……最後三個多月沒開錢,幹活人去要的時候,這幾個人盡說好話,並保證馬上就開,馬上就開。
四個多月的天早上,幹活的人突然發現,這幾個人一夜之間,人影不見了!
去找轉包方,轉包方竟然不知道這幾人的“底細”,籤的合同上的“證件”,報警一查,全是假的!
並且,這幾人是在頭天傍晚,跟轉包方結算清了大夥的人工費的。
也就是,這幾人卷錢溜了!
象這種無良之人,捲走了農民工的血汗錢,要是歸案的話,不嚴懲何以服人心呢?
有些人,對這一問題,會對一些因為老闆自身原因虧了本的,會覺得他們沒有付工錢,是情有可源的,因為老闆確實沒錢,是可以諒解的。
殊不知,老闆虧了錢,就不付幹活人工錢,老闆過得去了,可那些打工人就過不去了。
因為,這些農民工,家裡有一大家子人,就等著這點血汗錢過日子呢,有時就是在“等米下鍋”,而錢卻沒了……
這個時候的幹活人,能不急嗎?能不想盡一切辦法把錢要回來嗎?
所以,我覺得,部分人用些過激行為去討薪,雖不值得提倡,卻應該可以被諒解的,而不是象某些人那樣,不去遣責惡意欠薪者,卻責難這些無助而弱的被欠薪者,還冠之以“惡意討薪”。
實實在在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