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呢?毛驢講三農2020-09-04 12:18:07

案情介紹:

某村村民劉某想辦一個養鴨場,由於資金不足,於是找到本村村民張某,想和張某一起合夥辦殖養鴨場,張某說:“辦養鴨場風險太大,不願參與經營和承擔風險,但可以出資8萬元,並約定兩年後,劉某返還其本金8萬元和6萬元利潤,”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保底條款是否有效呢?

當時由於劉某手頭缺錢,於是就答應了張某,並給張某打了一個欠條,張某隨後給了劉某8萬元,資金到位後,劉某就建起了養鴨場。

然而,由於經驗不足,養鴨場的經營並不像想象中的那樣順利,正好又趕上一場瘟疫,劉某幾乎賠的傾家蕩產,

轉眼兩年時間已到,劉某原本打算等賺錢了後還錢給張某,現在劉某連付給張某本金的錢都沒有了,更別說利潤了,這時張某拿著欠條要求劉某支付給他14萬元,並威脅說劉某如不付給其錢,就要去人民法院狀告劉某,劉某現在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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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一方投資但不承擔風險,無論盈虧均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有多種表現形式,被保的人既可以參與共同經營,也可以不參與,既可以約定有利潤時,按一定比例分取利潤,也可以約定分得固定數額的利潤,但無論何種形式,不承擔經營虧損的責任和風險,都是保底條款的基本特性。

劉某與張某雙方約定,張某隻出資不經營兩年後淨利潤,活動明顯屬於保底條款,保底條款大多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資金的心理,不公平的狀態下約定的,這種約定將風險完全歸於一方,違反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背離了商事活動的本質,干擾了正常經濟秩序,因此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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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劉某給張某出具的借條上約定的內容屬於合同保底條款,該約定無效,考慮到張某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其所投入的資金實為借貸關係。故劉某隻需還張某8萬元借款本金,而對張某要求支付利潤的6萬元的請求則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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