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績效考核為零,合法嗎?
關於“工作績效考核為零,是否合法”?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一下:
首先,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設計績效工資是用人單位為了激勵員工,激發員工積極性的。所以要看各個單位的規定情況,並非所有用人單位都設有績效考核。
其次,績效考核一般與績效工資掛鉤,我想你問的應該是“績效工資為零,合法嗎?”績效工資是指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根據考核的結果支付給員工相應的工資的一種工資制度,他是與你自己的工作質量相關的。
如果你的工作績效為零,你是否做個反省,是否是自己工作做的不到位?如果工作做的非常好,那就說明你們公司的考核不規範,需要改進!
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是員工合法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包括:
1、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休息休假的權利,要求員工一週至少要有一天的休假權利,超出額定工時的要支付加班費用或給予調休;
3、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包括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與準備必要的安全設施;
4、享受職業培訓的權利;
5、獲得社會保險和必要福利的權利,即要求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當地地方規定的最低保險;
6、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點與你提出的問題相關,接下來重點解釋;
7、參與工會、提交合理化建議等其他權利。
從上述權利事項來看,員工應享受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直接與個人掛鉤的。當前階段,企業主要講勞動報酬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基本工資:
即你按正常勞動考勤紀律上下班打卡即可享受到的工資支付,不受任何其他條件制約。一般而言,勞動法保護員工的勞動報酬部分主要是這個基本工資的部分。
2、加班工資:
即你超過正常勞動時間企業所支付給到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的雙倍或三倍工資,一般以
個人月度基本工資/21。75*N*天數
計算所得。
3、績效工資:
通常而言我們定義績效工資為,當你超額或者超預期完成公司給你既定的工作任務之後,可以在基本工資的基礎之上,企業給予員工額外的激勵;而當你工作的完成情況低於公司的預期或個人當月指標時,公司有權減少或甚至不給與你激勵。
一般而言,由於激勵並非勞動法所規定的固定勞動報酬部分,而是需要經個人超預期勞動所得的計劃外薪酬收入,因而該部分的計發通常不納入勞動合同協議文字,因而也不受到勞動法保護。
在具體的人力資源實務中,企業通常會按月給每位員工設定當月的績效指標,作為績效工資計發的考核依據,有的企業會採用
“271”強制正態分佈法
來做員工績效工資排列依據,規定前20%員工可以在績效係數1的基礎上當月再多發20%的績效工資;而末尾的10%員工則拿到的很少甚至一分不拿;也有的企業會採取用
績效得分直接乘以績效工資係數的形式
來計算員工個人當月的績效工資。
不論採用什麼績效工資計發形式,只要該績效管理制度有過公司公示,即符合民主合法程式。因而如果你當月的績效任務完成的確實很差,且你個人無法舉證公司在績效打分上存在嚴重偏差,你無法認定該企業的行為違法。
以上,供參考。
績效考核合法與否,不因結果而在於過程
如果工作績效考核為零,不在於“0”是否合法,請注重一下績效考核過程。
首先,績效考核制度是否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績效考核關係到員工權益,公司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度合法性應表現在內容合法(不違法國家法規)、程式合法(制訂和實施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公示(讓每一位企業的員工都清楚其內容)三個方面,企業有權制訂績效考核制度,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績效考核目標是否合法。公司應按照制度和工作標準,制定考核目標,確定獎罰標準,並與員工協商一致。
最後,績效考核是否合法,公司應該根據員工工作實際情況,按照考核目標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結果。
如果綜上所述,績效考核為零就是合法,至於是否合情合理,就另作他論了!
如果你們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不能為0,那麼就合法。績效考核屬於企業內部管理犯愁,這部分的薪酬屬於激勵性質的,不屬於勞動者的固定收入。而用人單位的考核方式,勞動法很難管轄,所以不用糾結了。
勞動法不合法
勞動績效就是公司行為,在勞動法裡壓根就不認可什麼所謂的績效,就別談合不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