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摩托車舊牌再用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1-09-02 回答

沒可以,報廢登出後,到車管所重新抽籤。

柳州摩托車舊牌再用 人紅命硬, 1級 2011-09-02 回答

沒什麼意義,要想繼續使用原車牌號,則舊車必須報廢,車牌號才能保留,除了計程車等行業,請問有幾個車主是把車用到報廢才購買新車的?!另外還有條件,一是要求車主擁有機動車3年以上,二是原機動車報廢6個月內提出申請,且不得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更不得有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然後才可申請繼續使用原車牌號。 第十三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18週歲以上,70週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24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為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為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3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和市(地、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 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字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便於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及填寫式樣。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必須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計算機登記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登記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記錄、儲存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並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第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登記,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表,提交有關證明、憑證,並對證明、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登 記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六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除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檢驗的車型外,應當在申請註冊登記前,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七條 申請註冊登記,應當填寫《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唯一性認定,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查,核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一)機動車登記編號、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絡電話; (三)機動車的型別、製造廠、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出廠日期、車身顏色; (四)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 (五)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六)機動車獲得方式; (七)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八)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名稱、編號; (九)機動車辦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十)機動車照片記錄的機動車外形; (十一)註冊登記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的,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資料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資料不符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