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學人,但如果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麼我這個普通人,也可以憑藉著自己樸素道德來講一下讀完這本書的感想。

第一章就講“世界上的一切權利都是經過鬥爭而得來的”,其實回顧我們自己的歷史就會明白,槍桿子裡出

政權

。之所以我們感觸不深,是因為我們沒有出生在戰亂年代,法律作為“和平與秩序的狀態”在我們看來是那麼的理所當然。

我們只有瞭解了真正的歷史,才能明白在槍林彈雨裡誕生的和平有多麼不易,也才能知道這些

權利

有多麼珍貴。

但同不斷髮展的歷史一樣,“法律只有同自己的過去決裂,才能獲得重生。”這也是在告誡著我們,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是需要與時俱進。

第二章就更明顯了,告訴我們“鬥爭是法律的生命”,我們主張法律就是主張自己的人格。第三章亦是,透過維護自己的

私人權利

來表述“為權利而鬥爭是個人的義務”。第四章進一步說明這是對社會的義務,乃至第五章的對國家的義務。最後一章是對

羅馬法

的闡述。

其實這本書給我印象很深的點在於,它講的東西真的跟我們有關。不是空中樓閣,不是泛泛而談的大道理,而是實打實的生活。

第一章講法律的誕生,是要點出“鬥爭”的必要性,是要告訴我們,歷史的發展是就是不斷地革命,而革命就是鬥爭——但

耶林

暫時沒說的是,革命和鬥爭,通常就意味著犧牲——所以法律需要不斷更新,為了適應不斷髮展變革的社會,這也就是為什麼說法律總是滯後的,因為我們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狀況,同時很難預見還未發生的情況。這種與時俱進,也是一種鬥爭,同自己的過去相鬥爭。我國曆史上那些著名的

變法

,就是在同當時社會境況作鬥爭。

是的,鬥爭要流血,很殘酷。但正是因為這是自己浴血奮戰出來的,所以人民才絕不會允許任何人侵害法律的尊嚴,那是自己和親人朋友的血和汗。

我們只有明白了法律的來歷,明白了其來之不易,也才會明白為什麼為權利而鬥爭是如此必要,甚至是法律的生命。因為這不僅關乎金錢上的利益,更是關乎我們人格本身。人格和尊嚴,是我們之所以為人的重要原因。於是,我們明白了,要麼維護人格,要麼放棄人格,也就是“要麼為了權利而犧牲和平,要麼為了和平而犧牲權利”。企圖透過任何緩和的方式去維護權利,都是痴心妄想。這就是現實的殘酷,這就是殘酷的現實。

如果說前面兩章還只是思維上的教化,那麼跟著的三四五章層層遞進,為我們講述了為權利而鬥爭的真諦。

先是最普通的例子,對

財物

的佔有。我們會在多大程度上去為自己被佔有得財物而鬥爭?即當代價小於這個財物價值本身時,這是純粹的經濟利益上的比較。這個我們大家碰到得太多,所以很能體會。

那麼把這個情況放到農民身上呢,為什麼農民會不惜餘力地去鬥爭呢?因為農民太過熟知自己的利益(即農作物亦或是財產本身),而且都是透過極其辛苦的勞作才得來的。這種勞作愈是艱辛,被侵佔後的痛苦就愈是強烈,反抗和鬥爭也就愈是勇猛——這也就回到了第一章說的:“國民絕不允許經過自己浴血奮鬥而得來的法律被奪走”——乃至於喪失理智,付出了過於沉重代價。

是的,我們生命中確實有一些東西值得我們用生命去守護,包括前面所說的人格。但農民真的是為了人格在鬥爭嗎?多數情況下,不是的,他們只是在發洩自己的痛苦。就在我們疑惑之時,作者又舉了一個例子,軍人對

名譽

的重視。軍人可以為了名譽犧牲一切,包括性命,可當軍人如同農民一樣,財產遭到侵犯時,不管是跟農民相比還是跟自己名譽遭到侵犯時相比,反抗都更弱些了。

正是因為每個人“都具有維護自身特殊生存條件的正確情感”,所以不同的

侵權

事情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就自然會有不同的反應,也就是所謂的“法感”。這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

我於是想到了

劉謙

。19年劉謙在春晚表演完魔術《魔壺》後,遭受到了很大的質疑甚至是謾罵,於是他在微博上進行迴應。其中一句話讓我頗有感慨:“大家可以批評我的人格,但是請不要質疑我的業務能力。”人格這樣寶貴的東西,為什麼劉謙表現得如此不在意。因為他知道,他不是在做聖人,大家喜歡他尊敬他並不是因為他有著多麼高尚的人格,而是因為他那極其出眾、極其優秀的業務能力。他完全可以接受大家批評的他人格,但是不能接受對他業務能力的質疑,因為那是他唯一引以為傲的東西了。

說回來,既然有主張權利的人,自然就有放棄權利的人。作者的描述非常好,她告訴我們,我們的行為是可以影響別人,我們不是作為單個個體在放棄權利,而是在試圖將放棄權利變成一般行為。即便我自己無意於此,可與鬥爭相比,單個人放棄的代價是很小的。這也就相當於鼓勵其他人同我做一樣的選擇,乃至最後一發不可收拾。所以這是不可取的。

人們會為了利益而鬥爭,利益是來源於勞動,勞動凝結了我自己的血和汗,所以我會對財產有感情,也就表示“財產只不過是我人格的物質延伸”。

而這一切,不過是因為被侵權帶來的“樸素的痛苦感”。下面這一段是全書裡我最喜歡的:

“權利究竟為何物。不是智慧,只有情感才可能回答這個問題。”

“權利的力量,就如同戀愛的力量一般,存在於情感之中;智慧和洞見無法取代欠缺的情感。”

是的,我們每個人都有侷限性,所以沒辦法做到那樣有智慧。但是,樸素的情感卻是我們所共有的。不需要淵博的知識,不需要深邃的頭腦,只要擁有感情,就足夠了。法律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這不是正是我們所追求的嗎。

當然,不僅需要情感,還需要行動,需要我們去實際捍衛自己的權利。這裡作者提到了兩個詞,“敏感性”和“行動力”。前者,是在感情上對

侵權行為

的感知程度;後者,是面對侵權行為時做出鬥爭的必要能力。

客觀意義

上的法律,是主觀意義上的權利的前提。”兩者辯證統一,不可或缺。沒有了主觀意義的權利,法律不過是一紙空文,毫無用處;沒有了客觀意義上的法律,維護權利則求告無門,只能空嘆息。

所以,我們不僅是在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更是為了法律在鬥爭,也就是為了全社會在鬥爭。

我們選擇放棄,就表示其他人也可以跟我做同樣的選擇,最後權利不過是名存實亡。但鬥爭又談何容易呢?女性遭到侵犯後,根本不敢乃至不能發聲。她們需要面對的,不僅是鬥爭本身,更是全社會的指責和批評乃至批判。她需要面對所有人的惡意,將自己痛苦的“展現”出來。即便最後成功維護了自己的權利,仍要面對無窮的指點。這太難為人了。

當道德理念還沒有足夠崇高時,我們需要對抗的,不僅僅是維權這件事本身,更是這個社會運轉的一套正規化,不管這套正規化有多麼的不講理。這也就意味著,社會本身也要同自己作鬥爭。而這,單依靠我們個人,那簡直是蚍蜉撼樹。我們當然要團結,但最後還是看掌權者所代表的國家。

統治者

也是跟你我一樣的人,所以他一方面需要維護自身的權利,一方面需要代表國家維護整個國家的權利。可如果,面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被侵犯時他都無動於衷,我們怎麼能奢求他能為了維護

國民利益

而奮不顧身呢。再進一步,他損害了國家的尊嚴,那法律還有尊嚴嗎。“對一個外部受人尊重、內部穩定堅固的國家來說,沒有什麼比國民法感,更珍貴更值得去守護和呵護了。這是政治教育最崇高和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同樣的,“不正義的法律和惡的

法律制度

,會對國民的道德力量產生破壞性的影響。”而這種影響,通常情況下是不可逆的。這也就時刻提醒著我們的統治者,必須時刻注意法律對道德的警醒、以及道德對法律的教化作用。因為權利的本質,在於行動。

最後一章是闡述羅馬法,我就不多說了。有一點,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學術神話,而是真正事關你我的理念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