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毅紅看見車上的炸彈就招供了,那炸彈有沒有可能是何勇扣下車後偽造的?蒸魚圓232021-09-14 13:41:06

公安機關以及人民警察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再來看一個因為司法程式錯誤被推翻的案子

世紀審判——辛普森殺妻案

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殺人案,震驚全美,堪稱20世紀美國社會最具爭議的世紀大案之一。不少人認為,辛普森腰纏萬貫,不惜花費重金,聘請了號稱天下無敵的“夢幻律師隊”(Dream Team)為自己開脫罪名。這幫律師唯利是圖,憑著三寸不爛之舌,利用美國社會的種族矛盾以及刑事訴訟程式中的漏洞,把掌握著“如山血證”的檢察官和警方證人駁得目瞪口呆,最後說服了陪審團全體成員,將殺人兇手無罪開釋。這場全球媒體矚目一時的“世紀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無疑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和嘲弄。

然而,事過多年之後,根據已公佈的辛普森案檔案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人們驚奇地發現,洛杉磯市警方在調查案情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式,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失誤,致使辛普森的律師團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元兇,很有可能有人偽造罪證,用栽贓手法嫁禍辛普森。

據說此案被推翻的唯一程式錯誤僅僅是因為進入搜查的警方未持有搜查令。所以你說的警察偽造罪證引誘口供的行為起碼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對於審訊中欺騙誘供可以參考以下文章,已附上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

【作者簡介】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

【文章來源】《中國刑事雜誌》2012年第10期

【內容提要】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非法證據排除的入法和細化對於實務部門的影響將會展現。透過採取特定策略(比如“欺騙”)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取證據曾常被採用。而我國對於透過訊問獲取的言詞證據的排除標準不明確導致在實踐中無法有效界定哪些透過特定的訊問手段獲取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借鑑美國透過“欺騙”策略獲取證據的可接受性標準,將有利於我國在實務中界定透過“欺騙”等訊問策略獲得證據的排除標準,並且明確界定透過“欺騙”等策略獲取的證據是否應排除的標準將有利於促進偵查活動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非法證據排除與訊問策略——以刑事訴訟法第50條中“欺騙”的理解為例

https://www。

spp。gov。cn/llyj/201504/

t20150421_95847。shtml

鄭毅紅看見車上的炸彈就招供了,那炸彈有沒有可能是何勇扣下車後偽造的?二炮手2021-09-14 15:45:45

1 現實中和劇中都不可能也沒必要

2 法律上警察不能這樣做

鄭毅紅看見車上的炸彈就招供了,那炸彈有沒有可能是何勇扣下車後偽造的?xkd青魚2021-09-14 16:39:59

理論上這種會造成你的證據鏈被汙染。

警察用這種手段。

很容易在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反咬一口。

在證據鏈已經很完善的情況下。

這些人投降只是時間問題。

沒必要這麼搞。

鄭毅紅看見車上的炸彈就招供了,那炸彈有沒有可能是何勇扣下車後偽造的?小牛愛學習2021-09-18 13:32:08

高明遠放炸彈最解釋得通。

他讓開的那輛車。

他的事情紅雷的老婆掌握的最多。

王政知道不輸密碼就完犢子,所以暫時也不敢動。

警察也不能這麼操作,違規。所以,怎麼說都是高明遠放的最說得通。當然,不一定是他親手放的,可能是他指使小弟放的。

鄭毅紅看見車上的炸彈就招供了,那炸彈有沒有可能是何勇扣下車後偽造的?朱小豬2021-09-20 13:28:54

這個情節改編自濟南段義和炸死情婦案。

發生該案的地點是我和我爸回家常走的線路。

如果當時我爸早兩個小時經過,說不準就像被波及的那個計程車司機一樣遇險。

而我四個小時後騎車經過的時候,案發點附近的某單位宿舍四層樓外牆上還有人血肉的痕跡。

回到劇內情節,炸彈對於鄭毅紅而言,只是一個驗證而已。跟隨高前半輩子,見識了太多高的實用主義和做事做決。當高讓自己某條生路的時候,鄭心裡大機率是判斷自己要被滅口的,只是不知道命運在哪個路口等自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