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題記:基於對無罪的渴望,取保也成為當事人及家屬無奈之下的一種選擇,這也是特定環境下,可以接受的一種現實路徑選擇。但這一路徑的達成,是可談討、可研究、可歸納總結而實現的,絕非玄妙的虛無,也不是各路知識拼湊的起來的“紙上談兵”。

8月12日,在北京轉東北辦案的途中,回想起最近剛收到的判決:2。7億非吸案的梁總被判一年十個月。對此家屬楊女士表示可接受。而我心中思考的,是對這樣原本無罪的案件,怎樣盡力終止在儘可能早的時間內,或者提前取保?我相信,對有無罪基因的案件,需要的是終極辯護方法的探尋。而思考的參照樣本,是自己4年來32起無罪和成功取保的案例。

刑事辯護在我看來,可通俗地歸納為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三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實現成功辯護,落實五條金律非常重要。

一、發現問題

這個階段,就是接案後透過會見、閱卷,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在這個階段,專業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而專業律師親力親為,才是發現案件問題的關鍵。

對此,我不認同什麼技術決定論。

電子資訊科技

可以幫助人,但人,始終是核心的因素。這是因為,會見、閱卷,是發現案件問題的開始,而問題的發現,除了當事人告訴你的“口述事實”,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事實,特別要重視在案卷宗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正是在案的證據材料,而不是別的什麼你講的,或者他講的,可以左右案件的走向。但對於案件證據,存在哪些問題?這種問題或者那種問題是怎樣生成的?這些問題為什麼會促成偵查人員有罪的認定?只有透過思考,才能產生對證據的認定予以支援,或駁斥的應對方案。

比如,目前正辦理的

諾遠資產

涉嫌非吸案,透過閱卷,筆者發現了幾個問題:一是偵查階段對當事人李某某的“非法所得”,作了遠遠高出事實的錯誤估算。究其原因,是

證據材料

中以當事人最近一年的收入,推算其三年來的總收入。而事實是,李某某三年前入職時,收入只有案發前的約一半,試用期則更少,只有三分之一。二是同案人

吳某某

,對我當事人李某某的上級,作了誇大的陳述,導致偵查機關認為,李某某是直接向涉案公司總裁負責,但此處的原因無法透過閱卷本身解釋。後來透過會見,才瞭解到,原來吳某某與當事人,曾因費用報銷問題,存在過節,導致吳有意在多處作出與事實不符的供述。三是在案筆錄顯示,偵查機關在訊問中,用了大量篇幅,向當事人李某某瞭解公司的基本情況。分析其背後邏輯,原來偵查機關的入罪邏輯是:李某某既然知道公司的內部情況,則必然為涉嫌犯罪的高管。知悉公司內部情況,與法律規定的在單位犯罪中起到決策、指揮、操縱、協調的作用,存在根本區別。出現這樣的錯誤,顯然是對法條理解和認識不到位造成的。這三個問題的發現,首先是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閱卷,其次需要思考和比對。否則,僅僅是字句的羅列,或字句的摘取,而沒有經過有經驗頭腦的過濾,則是不能發現的。

對發現問題階段,筆者歸納的辯護金律為:一、對在案卷宗材料之間,以及與會見時當事人陳述的比對,二、參照法律規定,對在案證據所起作用的提煉。

二、分析問題

該階段要分析的是:哪裡出了問題?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會出問題?在分析問題階段,重點是對解決問題方法的取捨。就像醫生對症下藥一樣,考慮對什麼樣的問題,選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解決。

比如筆者辦理的某外籍人士C某涉嫌對敲式

地下錢莊

非法經營案。案件中的“對敲式”外匯經營模式,需要三方主體,即境外的外幣收購方、境內的人民幣支付方、境內的資金過橋方。其具體動作是:境外的外幣收購方,透過向持有外幣現金的持有者收購外幣,再透過國內資金持有方,支付人民幣,經國內資金過橋方賬戶,給付到境外外幣出售方所指定的國內賬戶。至此,“對敲式”外匯交易完成。而案件中的C某,僅系錢莊經營者的一個客戶,卻因為曾介紹過境外經營者阿龍給其親戚甄某認識,在不瞭解地下錢莊經營及利益分配,也沒有獲得任何收益的情況下,被錯誤拘捕。該案明顯的是案件定性,出現問題,即,將交易方認定為經營者。對此,假設沿用一些“老師”所傳授的“數額辯”,花費大量時間去分析涉額數額,因為本案金額達2。8億多元,由此入手花費大量時間精力不說,更重要的是無異於緣木求魚,而且耽誤寶貴的時間,會貽誤戰機。

當然,也有案件需要綜合多種方法進行辯護。比如今年辦結的江蘇某非吸案,透過法理辯,在審判階段開始時,打掉了450萬詐騙罪的不實指控。後來在質證、證據核實階段,再綜合運用數額辯、情理辯,使法官認識到定性及數額計算中存在的問題,取得了1。6億元非吸金額5688萬金額無法償還情況下,三年的輕判。

分析問題階段的難點在於,如果需要法理辯,而辯護律師法學功底欠缺,效果會大打折扣,甚至錯失辯點。對此,成功的方法,是在準確分析的基礎上,準備多一套方案,即採用“+1原理”。

比如前述江蘇非吸案中,審判階段對450萬的詐騙罪指控,如果從犯罪構成要件分析,因為被害人並非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所以僅從詐騙罪的要件出發,也可得出無罪的結論。但要準備多一套講道理方案,也可以從案件一旦作出非吸和詐騙兩罪的判決,這樣,就會導致現實中,不可能再出現非吸罪,而都將成為非吸+詐騙罪。原因是,所有非吸罪之所以案發,都是因為集資款無法償還。在這兩套方案中,相對於前者的法理闡釋,後面的概括式說理,相當於刑事說理中的“B計劃”,通俗易懂,更易於為傾聽者消化,更容易達到說服的效果。本案中的法官,正是採信了概括說理,透過退回重新起訴,最終公訴人取消了對詐騙罪的指控。

相對來講,分析問題所耗費時間是少於發現問題的過程,但對法學功底要求較高。對非法取證的問題如何界定?電子證據質證的核心難題在哪裡?

司法會計

鑑定與審計報告有什麼區別與聯絡?如果之前缺乏相關知識基礎,就會很抓狂,甚至錯失有效解決有效辯護的機會。對此,本文限於篇幅,不能一一詳述所,還是需要平時的積累。

對分析問題階段,筆者總結的金律包括:三、紮實的法學功底,和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準確搜尋;四、對同類案例的精準檢索能力。

三、解決問題

總體講,辯護的重點在法庭,但其實,偵查階段的37天黃金救援期,與檢察官有效溝通,同樣可以改變案件走向。在審查起訴階段,透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調取證據申請、特定法律問題的專項法律意見等,都可能影響案件的走向,使當事人走出牢籠。筆者今年初辦理的

陳某某

涉嫌私募基金非吸案,正是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取保釋放。

解決問題階段,法律文書的運用,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方法,當然要輔之以恰當的口頭表達,以及基於豐富司法經驗的動態應對。具體應該怎樣搭配,既有相對固定的套路,又可以千變萬化,而縱使千變萬化,又萬變不離其宗。

以今年辦結的

吉林四平

某金融犯罪的上游犯罪案件辯護為例,在法庭審判階段,總體講,是抓住了發問、質證、辯護、迴應等環節,揭示問題、闡明觀點、挎問人心,但其實

庭前會議

的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申請、偵查人員出庭申請,均是可能引起法庭注意的。這也是為什麼說,有經驗的

刑事律師

,其實是“行走的刑辯藝術師”,而綜合辯護效果,是停留在書面上的“紙上談兵”的知識拼圖,所無法比擬的。

解決問題階段,是刑事辯護的結果產出時期,需要做的工作,是以法說理、以情說法,法理情交融,視情展開動態的全面辯護。刑事辯護之所以魅力無窮,正是因為在這個階段,其解決問題的過程,是因案而異的,是需要透過現場思辨,引發庭審現場共鳴,或者引起控辯雙方共鳴,進而達成無罪的“奇效”。

在解決問題階段,筆者歸納的辯護金律是:五、專業透徹的書面表達,與浸透同理心、滲透了對案件深入研究、充分說法析理的口頭表達相結合,以富有感染力、看似漫不經心實則一舉一動皆有深意的微表情、微動作貫穿,透過現場思辨,動態、全息決策,書面與口頭雙劍合璧,打造一氣呵成、直擊人心的無罪辯護。

基於對無罪辯護規律的探尋,筆者經歷了長期的思索和艱苦的實踐。所幸近年所辦案件出現不少成功的結果,包括32起無罪和成功取保的案例。為總結經驗,提示後來者,也為尋找刑事律師者參考,特推出《從成功辯例探尋無罪辯護經驗談三十講》。本篇為第二十講,此前十九講包括:《這些年,我所做的無罪辯護》《東北“網”事:掃黑熱潮中的不實指控成功不訴》《刑事案件無罪有哪三種可能?重大刑事案件成功辯護有什麼方法?》《家長裡短式的辯護不可取》《無罪辯護現場思辨的七個要決》《刑事辯護現場思辨的重點》《刑事辯護的藝術:從<綠皮書>看刑事律師的書面辯護》《誅心辯:不可不知的高階刑辯技能》《直擊人心的辯護,如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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