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是對美國權威辯論教材《論證與辯論》

(ARGUMENTATION AND DEBATE 8th edition)進行的重新編校。該書曾於1996年由河北大學出版社出版,原名《辯論與論辯》。]

編者按

本章透過詳細介紹什麼是「好的證據」來提供多種證據檢驗的方法。讀者在閱讀時應注意,面對本章的種種檢驗標準,

倘若有證據在某幾條上不符合要求也僅僅意味著這份證據「不夠好」,而非「不能用」。

辯論賽中證據比較應遵循「優勢證據」原則,

這意味著在場上運用本章的知識檢驗對方的證據,指出其「不夠好之處」也是不夠的,還必須自己提交「更好的證據」才能獲得優勢。

僅憑檢驗性的「純拆」就想使得對方證據完全失效是不太現實的,除非對手極弱,一般無法獲勝。

本章內容

Ⅰ. 證據檢驗的用途

-A。 檢驗己方證據的可信度

-B。 檢驗對手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

-C。 檢驗為決策而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

-D。 個人著述

-E。 證人證言

-F。 個人觀察

Ⅱ. 證據可信度的檢驗

-A。 充足的證據

-B。 清晰的證據

-C。 和其他已知證據一致的證據

-D。 本身自洽的證據

-E。 可核實的證據

-F。 來源有力的證據

-G。來源公正的證據

-H。 可靠的證據

-I。 相關的證據

-J。 統計上堅實可靠的證據

-K。 最新的證據

-L。補強性證據

-M。 關鍵證據

Ⅲ. 聽眾接受度的檢驗

-A。 證據與聽眾的信仰一致

-B。 聽眾所接受的證據來源

-C。 與聽眾水平相適應的證據

-D。 與聽眾動機相一致的證據

-E。 與聽眾標準相一致的證據

-F。 為聽眾準備的書面證據

練習

第七章

證據檢驗

編校:吳家麟

證據是辯論的基礎材料。它為辯手提供構建辯論方案的砌塊。如果證據屬實,辯手可以制定一個強有力的辯論方案;如果證據軟弱無力或有缺陷,辯論方案決不會是有力的。而且,辯手經常遇到相牴觸的證據。例如,據《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健康通訊》總結:「

研究已經表明,咖啡因提高、降低或不改變血壓,增加、減少或不改變心率,促進呼吸或不影響呼吸,提高或不提高新陳代謝率,提高或不提高葡萄糖濃度,提高或不提高膽固醇值。

」 [1]

一位哈佛大學研究人員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正常的咖啡因消耗可以造成任何健康危險。斯坦福大學的研究認為無咖啡因咖啡會引起7%的膽固醇增加。另外,波士頓大學研究提醒人們,一天喝五、六杯咖啡——普通咖啡或無咖啡因咖啡——可以減少40%的結腸癌形成可能性。

相牴觸的證據決不僅限於醫學領域,這類對立證據遍及人類事務的各個領域。因此,我們必須對證據進行檢驗。

I. 證據檢驗的用途

前一章講述了證據的來源和型別,這一章講述證據的檢驗。證據檢驗有三個重要用途。

A. 檢驗己方證據的可信度

在制定辯論方案過程中,辯手們會找到大批證據。他們應先檢驗這批證據,然後再決定在辯論中使用哪些,不使用哪些,他們必須摒棄薄弱的和不確定的證據,只能使用經過檢驗後仍站得住腳的證據。在檢驗中,他們也可以預料到可能出現的對手的反駁,從而為迴應這類反駁做準備。

辯論賽之外,為了解決問題也應該運用證據檢驗。政治領導人必須斟酌情報機構的報告,經理必須評估市場動向的報告,大學生必須評估「各個領域中求職機會」的研究報告。提出主張,收集證明這些主張的證據,並且作為決策過程的一部分來評估此證據,這些是我們畢生都需要做的事。「明智的利己需求」以及「對受我們決策影響的人們的責任感」要求我們嚴謹地進行證據檢驗。

B. 檢驗對手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

在準備己方辯案的同時,辯手們也必須找出對對手來說有價值的證據,恰當地檢驗這種證據,並作出反駁計劃。隨著辯論的展開,辯手們會發現對方實際提出的證據,並且在辯論的「準備時間」裡檢驗證據,並在發言時進行反駁。應該注意的是,

證據的檢驗和反駁證據的責任在「辯案將會受到該證據傷害」的那一方

。如果我們的辯論方案因「對方所使用的某個證據」而受到有害影響,我們卻不予反駁,那麼決策者就可能會接受薄弱的證據。不對劣質證據作駁斥,實際上會提高它的價值。

C. 檢驗為決策而提出的證據的可信度

儘管我們參加辯論的機會可能很少,但是我們在無數的場合都需要作決策。作為公民,作為消費者和僅僅作為社會人,我們會發現證據不斷地擺到我們面前,需要我們作評價。如果我們不評價證明某一候選人資格的證據,我們可能要對一屆糟糕的政府負責;如果我們不評價證明某一產品優點的證據,我們就會遭受麻煩或經濟損失。實際上,一旦我們不進行證據檢驗,我們就承擔著作出不明智決策的風險。相應地,進行證據檢驗會帶來巨大的回報,因為進行證據檢驗會增加正確決策的機率,就更可能獲得正確決策所帶來的好處。

Ⅱ. 證據可信度的檢驗

這裡所講的可信證據的檢驗是從悠久的辯論歷史中總結出來的,之所以展現於此,是希望給辯手提供一個可靠的證據評估系統。證據的檢驗可以用問題的形式來加以表述。在上一章曾經提到,不同的證據明顯具有不同程度的說服力。有頭腦的人們應檢驗證據對於決策者的說服力程度。現在讓我們來詳細討論證據檢驗。

檢驗證據可信度的諸問題:

一般說來,對這些問題的肯定回答意味著證據是可信的,對這些問題的否定回答則意味著證據是不充分的。

■證據充足嗎?(見第Ⅱ-A 節)

■證據清楚嗎?(見第Ⅱ-B 節)

■證據與其他已知證據相一致嗎?(見第Ⅱ-C 節)

■證據本身是否有矛盾?(見第Ⅱ-D 節)

■證據是可核實的嗎?(見第Ⅱ-E 節)

■證據的來源有力嗎?(見第Ⅱ-F 節)

■證據的來源公正嗎?(見第Ⅱ-G 節)

■證據的來源可靠嗎?(見第Ⅱ-H 節)

■證據是相關的嗎?(見第Ⅱ-I 節)

■證據統計上堅實可靠嗎?(見第Ⅱ-J 節)

■證據是最新可用的嗎?(見第Ⅱ-K 節)

■證據具有補強性而非孤證嗎?(見第Ⅱ-L 節)

■證據至關重要嗎?(見第Ⅱ-M 節)

A. 足夠的證據

辯手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所論證事項。多少才算足夠呢?邏輯上講,辯手必須提供出比對方更具說服力的證據。

他們應該尋求結論性證據,但這類證據不經常得到,因而他們時常只需證明證據存在優勢即可

。在民事法庭上,裁決是以「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為基礎的。通情達理的人也經常使用這個標準來處理法庭外面的重要事情,把他們的決策建立在「證據優勢」基礎之上。例如,就全國校際辯論的辯題,辯論雙方總是有一些證據,但不是結論性證據。辯手的能力通常決定哪一方將建立起證據優勢。應該記住的一點是,在辯論中辯手應努力說服決策者,而不是對手[2]。他們只需要讓辯論的評判者認同,他們具有證據優勢。

B. 清晰的證據

辯手必須提供清楚的證據,或者透過使用補強性證據來使證據變得清晰。在「加強大眾傳媒管制」辯題中, 正方辯論隊提出禁止電視上出現暴力這一論點。辯手們很高興,因為他們發現了一篇由專欄作者所寫的報刊文章,這位作者是位精神病醫生,也是全國電視暴力研究會的會長,他在文中說,「外科醫師資格專家團認為,該證據是無可辯駁的,暴力性的娛樂對觀眾產生有害影響。」[3]開始,辯手們極其興奮地歡迎這一證據,好像這個絕好的資料恰好與他們的需要相一致。但是,這個證據清楚嗎?沒有其他證據作補充,它本身不清楚(見第六章,第Ⅱ-H節「旁證」)。這裡的暴力性娛樂特指什麼?(職業性足球或曲棍球?星期六上午孩子們的動畫片?包括幾次謀殺案的某一電視劇?)「有害的」又是什麼意思?— — 無關緊要的壞處還是災難性的害處?反方會迅速指出這一特殊證據缺少清晰度。正方辯手明智地認為他們必須找出另外的證據來澄清評判員心中的疑惑。他們進一步研究發現這些外科醫師的報告距今已有 16 年之久了。他們判斷認為如果國會在 16 年內沒有根據這一報告採取某種措施,肯定是認為它沒有說服力。於是,正方決定找出清楚、重要(見第六章第Ⅱ-B節)和最新的證據(見本章第Ⅱ-K節)。

C. 和其他已知證據一致的證據

辯手必須判斷他們的證據是否和已知的其他證據相一致。如果一致,他們可能透過「補強證據」(corroborative evidence)來加強其證據;如果不一致,他們必須做好準備以表明該證據比其他已知證據更可靠,或是其他證據不適用於這一。如果經理提出證據證明,隨著產量增長,某項產品的單價將降低,他們的證據和許多工廠的經驗相一致。因此,這個證據將會與其他已知的證據相一致。

當然,「檢驗某證據是否與其他已知證據一致」,不意味著「禁止辯手使用或考慮與其他已知證據不一致的證據」。例如,在「就業保障」辯題中,一些學生找到了表明失業和許多弊害相關的證據,就像人們可能想像的那樣:它和有害健康、離婚、虐待孩子、犯罪和自殺都具有相關關係。這個研究結果和其他已知證據相一致,為學生們證明其論點提供了最新研究資料。研究同一辯題的其他學生髮現了「就業也和某些弊害相關」的其他研究資料:工作所帶來的緊張和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的危險同樣與有害健康、離婚、虐待孩子、犯罪和自殺相關。假定美國社會普遍存在崇尚工作的倫理,大多數聽眾會憑直覺接受第一個證據:認為就業好,失業不好。所以,此類證據擺在我們面前時,我們往往點頭同意,並認為「這是毫無疑問的道理」。第二個證據則被認為是反直覺的,聽眾往往搖頭反對,並認為「那是錯誤的,他們的理解是相反的」。

當辯手認為有必要使用反直覺的證據時,他們就面臨著這樣的任務:向決策者表明,他們的專家資歷更高深,他們的專家證據發表時間更新。

他們也必須提出其他正確的理由,說明反直覺證據(與其他已知證據不一致的證據)為什麼在這個特定辯題中應當被接受。

辯手們不應該僅僅因為某證據與其他已知證據一致而忽視它,而應該承認此類證據必須被特別慎重地加以研究。辯手必須做好準備對付對方對證據的攻擊,必須預料到來自聽眾的可能的阻力。當然,就多數人類事務而言,每個辯題都有兩方面的已知證據。例如,下個月股票市場會有上升趨勢嗎?可能有些證據表明上升,另外有些證據表明下降。

D. 本身自洽的證據

辯手必須仔細地研究證據,並判斷證據本身是否一致。在「執法部門應被大幅授予調查和/或起訴刑事重罪的自由」辯題中,一些正方辯手援引證據證明強姦罪的數量驚人地增長(並繼續論證改變強姦案件的審判方式是必要的)。準備充足的反方辯手轉向同一資料出處,引用了下列的話:

這些比率僅僅是指報案了的犯罪。在許多情況下,社會對某一犯罪行為的態度決定了這些犯罪行為是否會被報告,強姦罪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僅僅在幾年前,報案的婦女被說成是「自討苦吃」,大多數婦女覺得太難以啟齒從而不報案。而今天,強姦危機處理中心遍佈各地,這些機構幫助和安慰受害者;同時,「約會強姦」最近已成為公認存在的現象。

因此,在一方面,統計表格確實表明強姦犯罪的增加;另一方面,檔案本身不承認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證據本身自相矛盾。反方論辯認為日益增加的報告表明婦女現在願意依靠法庭審判,正方改變審判方式的計劃是不必要的。

這裡再舉一個例子。正在為地方學區提高稅收奔走的一些人發表了一本小冊子,在其中他們堅持認為增加了的稅收將用於增加教師的工資,因為加工資對保證學區的教育質量是十分必要的(教育質量在這個學區是個普遍的問題)。然而,對小冊子中所建議的預算進行檢驗,就會發現:追加的稅收大部分將被用於購買新的校車,支付司機和校車維修工的薪水(校車問題在這個學區不普遍)。

E. 可核實的證據

辯手必須總是能夠核實他們的證據,即對證據進行鑑定、確認與證實。辯手們應該與其他來源的資料相互印證,以檢查證據的有效性是否能使他們滿意,然後再用於辯論之中。他們應該向聽眾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援性證據。他們還應該細緻地區分證據的出處,以便於那些願意核實證據的決策者可以核實證據。例如,在有關經濟政策的辯論中,辯手可能說:「根據1988年12月 26日的《新聞週報》,里根在任總統期間,通貨膨脹從 13%下降到了4%」。那麼,聽眾可能查閱《新聞週報》,核實一下此雜誌是否確實作過這種陳述。在大多數辯論中,這或許足以證實有關財政預算的主張。如果聽眾懷疑此雜誌的準確性,辯手可能會認為有必要提出進一步的核實機會,透過援引恰當的由財政部的管理和預算處所編制的財政年度報告,或恰當的《總統經濟報告》。如果某人能夠拿出眾多獨立的證據來源證實某一主張,那麼這個證實自然是比較深刻的(見第Ⅱ-L節「累積的證據」)。

同時我們也告誡辯手,永遠不要使用無法證實的證據。

F. 來源有力的證據

辯手必須判斷證據的來源在論證事項上是否確實具有足夠的核實條件。在證據來自「外行人」時,應該進行下述檢驗。

1. 證人曾有機會觀察所爭議的事件嗎?

一位知名的記者曾在古巴度過一週的時間,回國後,他寫了一篇文章,題為「卡斯特羅的中美洲秘密計劃」。從道理上講,人們可能會問這位經驗豐富、但在外交政策方面卻是個外行的記者,他是否真遇到了機會去了解控制嚴格的集權主義政權的秘密決策呢?

2. 證人具備某種觀察待論證事項的身體條件嗎?

某審判中,一位目擊證人聲稱在大約 100 碼左右的距離之內,他能夠認出所看見的搶劫犯。可是,實際上,他連離證人席僅僅30碼處的法庭上的時鐘指數都看不到。一個人可以合理地質疑證人是否具備身體條件來辨認他聲稱見過的嫌疑人。

3. 證人具備報告他或他所觀察到的事情的心智慧力嗎?

例如,處於某審判中的一位被告詳細報告了五年前的一個工作日的日常工作,但他卻不能詳細回憶起同期其他工作日的日常工作情形。這樣,人們就可能會發生疑問:證人是否具備那種能力——他聲稱他記得所回憶的一切情況。

一個人的觀察力可能被環境所影響。一次標準的心理學課堂實驗設計瞭如下測試:課堂上突然闖入兩個學生,他們衝入教室,互毆,然後衝出教室。當你讓課上的學生們描述這個事件時,學生們所說的差異很大。我們也必須瞭解,證人是否有興趣費腦筋觀察和記住這件事。多少學生參加去年你大學的開學典禮?如果你問某些參加者這個問題,或許極少數人曾用心去數觀眾人數。

在證據來自專家時,除上述檢驗外,還應該進行下述檢驗。

4. 證人有正式的資質證明嗎?

如果某位證人聲稱是醫生,他有醫學學位嗎?如果某證人聲稱是經濟學家,他有在該領域的博士學位嗎?換言之,證人有專家資質嗎?擁有資質證書並不能保證手術百分百成功,同時一些沒有相應資格證書的人也有可能做出成功的手術,但我們絕大多數人也不願意把我們的生命交給一個不專業的腦外科醫生。

5. 其他權威機構重視這位證人嗎?

如果一位專家證人在其所聲稱具有特殊能力的領域裡,受到他人的高度重視,那麼,他的意見就增加了份量。如果一位內科醫生是某一正規醫學協會理事,他在某個專業研究方面受到信任,並在醫學會議上發表論文,而且他還是某一醫學學校的醫學教授,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這個人在醫學界受到其他權威機構的重視。在其他領域裡,我們也應該以相似的方法觀察某證人的專業資歷。

G. 來源公正的證據

辯手必須慎重地判斷證據的來源是否公正。在許多情況下,人們為涉及他們利益的事情作證;在某些情況下,

利益相關證人

是唯一可得的證人。這些人帶有偏見嗎?他們客觀地報告事件,還是以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報告事件呢?辯手必須判斷證人與其論證事項是否有利益關係,這個利益關係是否可能影響他(或她)的證詞。

在1991年著名的羅德尼·金案中,洛杉磯的一個人由於超速行駛並拒捕而被拘留,他先被送到醫院治療。這個人控告警察暴力執法。警察回答說,因他拒捕,所以警察不得不使用正當的武力手段來制服他。這個囚犯是幸運的,因為在事情發生的現場,有一位與警察和囚犯都無關係的人,他恰好站在那裡目擊到了逮捕情景。這個人剛剛買了臺錄相機,他急於試用一下,於是就拍攝下了整個過程。這盤錄相帶在全國電視臺多次播放,它使多數觀眾相信這純屬是一起警察施暴事件。這次事件引發了全國人民要求對警察給予更多權力監管的要求。

不論什麼時候,只要有可能,最好的方法是找出一個公正的證據來源。

利益相悖證人(reluctant witness)是提供違背其個人利益或偏見的證據的證人。

這種證據自然比來自與利益無關來源的證據更有力。尼克松總統在其反彈劾的長久鬥爭中始終依靠其共和黨死忠們,他們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訴訟中成功地保護了尼克松。當新證據在委員會聽證會結束後被挖掘出時,尼克松第一時間想掩蓋其重要性。但在稿件發行後的幾小時內,該委員會的所有共和黨成員一致表示新的事實「在法律上足以支援至少一個反對總統的理由」,隨後他們投票贊成彈劾。顯而易見,共和黨成員不情願地轉變從前的觀點這一因素,在說服尼克松放棄掙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天後,他辭職了。

H. 可靠的證據

辯手必須謹慎地辨別證據來源是否可靠。證據的來源有良好的信譽嗎?在相似事件方面,以前據此證據來源而獲得的資訊準確性嗎?以總統選舉為例,選舉的結果在投票後的幾天後才會由官方正式公佈,然而,全國新聞部門確立了可靠地報道選舉結果的聲譽,所以我們完全接受其在選舉當晚或次日的非官方的報告結果,並據此行動。預測總統選舉結果的民意測驗因準確而贏得了聲譽,人們一般認為它是可靠的證據。我們都知道,由候選人自己提供的預測選舉結果的證據是不可靠的。典型的情況是,民意測驗中的領先者會調低自己的得票率進行報道,因為他們害怕其支持者們以為他們穩贏了以後懶得去現場投票,進而引起實際選舉時的潰敗。

如果辯手能夠表明他的證據來源可靠,他們就增加了該證據的可信度;如果他們能夠表明對方證據的來源不可靠,那麼他們就使人對該證據產生懷疑。

I. 相關的證據

辯手們必須謹慎地判斷證據與實際上待論證的問題是否真的具有關聯。有時,和問題無關或表面有關其實無關的證據會被提出。使用900付費服務電話進行的民意調查會得出很令人懷疑的證據。公眾被要求撥某個號碼視為投一票「贊成票」,撥另一個號碼,視為一票「反對票」,或撥不同的號碼,投不同候選人的票等等。這種方式的缺陷是,在電話費昂貴的時代,只有那些覺得負擔得起電話費的人才可能打電話投票;當然,那些感到電話費微不足道的人則可以打多次電話來投票——這幾乎和證明一般公眾的投票方式的證據無關。

J. 統計上堅實可靠的證據

辯手們有時可能覺得使用統計資料形式的證據是必要的。然而,只有當絕對必要時此類證據才被在講演中採用。例如,里根總統可以利用聯邦政府的一切資源來尋找統計性證據,但他卻只有在沒有統計性證據就不能證明其論點的情況下才在講演中使用統計資料。在他使用統計資料時,他常常「潤色」數字,盡最大可能簡化統計資料,並使其戲劇化。這是所有講演者都應該效仿的一個有效的慣例,因為多數聽眾覺得統計資料枯燥、無味,不容易聽下去,並容易忘卻。統計資料總是事先準備的,幾乎總是書面證據,並且通常是專業知識或聲稱是專業知識,所以,它應受到常規的證據檢驗。嚴格來說,沒有不包括在其他證據檢驗方式中的專業統計資料檢驗。然而,既然統計證據這一形式單獨列出了,那麼下面所列舉的證據檢驗方法將會幫助辯手評價統計證據:

1. 統計資料的採集是否準確?

許多人不願被公眾拒之門外或顯出其知識貧乏。因此,當某一民意調查者打電話時,他們往往作出他們認為社會期望接受的反應——他們在不想投票時,卻說願意投;他們提出他們認為爭議不大的看法,或者提出一種觀點以便掩蓋其在某一問題上的愚昧無知。在某一研究中,被問到實際上不存在的「公共事務條例」這一問題時,幾乎1/3的回答者發表其看法。如果用電話形式進行這次調查,那麼應該注意的是,70%的電話都是由婦女接的。如果不把這個因素考慮在內,而只是透過多打電話來得到足夠的男性回答時,該民意測驗可能歪曲了真正的民意。辯手必須尋找出證據,以證實所收集的統計資料是準確的。

2. 統計資料的分類準確嗎?

如果你要選擇滑雪的最好場地,你應尋找什麼呢?蘭德麥克納裡的人們忽視了科羅拉多的世界級滑雪勝地位居全球十大滑雪城之列,而把底特律,洛杉磯和阿科隆堪頓依次列為一號、二號和三號滑雪勝地。科羅拉多滑雪勝地的所有者抗議道,「他們瘋了吧」! 此州的6個滑雪勝地居於全國十大最繁忙的滑雪勝地之列,其中範爾滑雪場是滑雪者們的頭號選擇。《運動場地評分:美國最好的運動場地排行榜》一書的作者說此排行榜「絕對合理」。因為這個選擇是以聯邦政府劃分的大都市統計區為基礎的。科羅拉多的所有世界級滑雪勝地剛好不被包括在此類統計區之內。得分的基礎是使滑雪者登上長斜坡(或山腰)用的機動運送裝置(或吊索裝置)的容量,根據每一城市所處在的大都市區域裡總容量的大小,這些地方被作為滑雪勝地依次排列。底特律在其大都市區的三個縣區域內有五個滑雪區,但是沒有一個位於高山區。你怎樣劃分最好的滑雪地呢?根據此大都市統計區的運送裝置容量,還是根據大斜坡數量?

「直接對外經濟援助」這一辯題中,學生們認識了把統計資料準確分類的重要性。一些資料顯示對外援助支出達幾億美元,其他資料來源中該支出分別達 70 億美元、50 億美元或其他數目。導致數字不同的是統計資料的提出者在統計口徑上的不同:他們把此統計資料分為軍事援助、防禦援助、技術援助和其他型別的援助,並在劃分口徑上存在差異。

3. 統計資料的抽樣準確嗎?

電視節目受歡迎程度評估是建立在極小樣本基礎上的。因此,在大眾傳媒議題上,一些國會觀察員對其意義產生懷疑。一些統計學家聲稱他們可以僅透過調查幾千名受訪者來預測總統選舉結果,只要這幾千人的人口特徵正好符合特定城市居民、農村人口、北方人、南方人、大學生、體力勞動者、美國原住民和美籍外裔人口各自的比例。

然而,得到如此典型的統計樣本是非常難的。許多民意調查者更可能訪問那些住在高檔住宅區的看起來比較富裕的人們,而不去貧民窟找非技術工人。一些少數民族居住區居民把民意調查者看成是「統治者」的代表,拒絕回答問題,或故意做出具有誤導性的回答。不少心理學研究建立在大學二年級學生反饋的基礎上,主要因為許多二年級學生選修心理學課,所以,以他們為實驗物件很方便。但是,人們可能要提出這樣的問題:大學二年級學生是否代表一般公眾呢?

4. 統計單位的定義準確嗎?

一千瓦小時是準確定義了的單位,但是,「一個工作周」指什麼呢?對「最低收入保障」進行辯論的學生們發現了這個詞的許多不同定義。據報道,俄國比美國有更多的陸軍師,但是,記者是如何給「師」這一單位下定義的呢?俄國的「師」和美國的「師」在人數和力量方面都不同,並且還有戰鬥師和勤務師。相似的定義在統計「家庭」時也需要:給家庭下定義的一種方法是為納稅,另一種方法是按住房,還有其他統計方法。

5. 資料在統計上具有顯著性(Significant)嗎?

幾乎任何一組統計資料都會顯示出某些變化,這些變化具有顯著性嗎?一個統計結論具有顯著性,就必須滿足樣本夠大、代表性夠足、作者採取手段將誤差和季節性波動等干擾因素控制在必要範圍之內等條件。如果一個學生在智力測驗中得分120,另一位學生得分121,那麼這個差別在統計上就很可能是不顯著的。統計數字顯示的12月和6月的失業數字差異同樣是不顯著的,除非季節性波動的因素得到了有效控制。

[編者按:顯著性檢驗(significance test)是一個重要的統計學概念,簡單地說,作者需要透過一系列統計學手段(如t檢驗,F檢驗,卡方檢驗等)來證明抽樣統計的結果是真實的而不是由隨機誤差或抽樣誤差等導致的。在學術論文的發表過程中,無法透過顯著性檢驗所得出的結果一般被認為是無效的,不得作為研究結論及研究成果。]

6. 百分比的基數合理嗎?

每當統計證據以百分比形式被報道時,辯手必須謹慎地找出百分比的基數。美元的價值上升還是下降了?這全依賴於選哪一天作為對比的基數。在1984年洛杉磯夏季奧運會期間,秩序良好,以致於警察堅持認為某些地區的犯罪率竟然降低了250%。曾經鬧過一個笑話,《新聞週刊》錯誤地認為「百分比若超過100%,就意味著犯法者轉而做好事了」。

7. 直觀材料公正地表述了資料嗎?

統計性證據經常以直觀的形式被轉述。直觀材料幫助聽眾克服對統計資料的冷漠態度,並且公正的直觀材料有助於聽眾澄清複雜的資料。然而,直觀材料也可能歪曲統計性證據。所以,辯手必須謹慎地判斷擺在你面前的各種圖表、曲線圖、統計圖表和其他直觀材料是否真實公正地闡明瞭資料。例如,假設下列小機械生產的數字絕對準確:

美國 日本

去年 1,000,000 5,000

今年 1,010,000 10,000

現在讓我們來看下面的圖形,並看一下這些數字是如何被歪曲的。在前面兩個圖裡,縱座標軸的單位刻度產生了兩條看起來差別極大的圖線;在第三個圖裡,縱座標的刻度倒是統一了,但是在橫座標上日本使用了一根比美國寬得多的柱子,使得兩者之間的體積差異被誇大了數倍。每個曲線圖上的標題也加劇了已有的曲解程度。

《論證與辯論》:第七章 證據檢驗

這幾個簡單的例子僅僅開始讓人意識到直觀材料被扭曲的可能性。辯手必須嚴謹地研究辯論中出現的每一份直觀材料,以判斷該材料是準確地表達還是扭曲地轉述資料。

8. 統計資料所聲稱的精度有沒有被誇大?

如果統計資料宣稱的精度與實際不符,那麼它將導致令人誤解的結論。1948年總統選舉中,民意測驗預計杜威將在選舉中戰勝杜魯門,它正確地表明瞭杜威居於領先地位。但是,杜威的實際領先幅度比民意測驗得出的數字小。於是,那些以這次民意測驗為基礎預測杜威將取勝的人作了不合理的估計,很多人以為勝券在握結果不去投票導致了杜威最終失利。有時,人們過高估計了統計資料的精確性,許多幾乎不值得考慮的證據一旦以統計的形式出現,就會引起人們過度的重視。

為滿足使用數字的慾望,新聞記者、法制諮詢機構人員和其他人經常提供給我們「虛數」。[4]看一下這些刊登在報刊上的虛數:當這位候選人開車穿行紐約時,175萬人為他歡呼;美國的煤炭儲藏量可消耗400年,美國每年約有1萬名女性死於家庭暴力。

有頭腦的讀者會立即看出這些數字所表現的精確性存在水分。沒有哪一位駕車跟在候選人後面的記者能在一長列汽車行進中數出 175 萬人,人群中的一些人肯定沒有歡呼,他們只是在等著過街。煤炭儲藏量的陳述可能意味著「在目前的消耗率之下」可消耗 400 年,但是沒有人知道在未來的10年、50年或100年之內煤炭需求量是多少、更不用說200年、300年或400年之內的需求量了。「每年約有1萬名女性死於家庭暴力」,然而根據FBI的資料,美國每年死於各類謀殺的婦女數量加起來也不過只有4000名。

9. 對資料的解釋合理嗎?

有時,「事情本身就足以說明問題」,沒有作解釋的必要。[5]但通常的情況是,某人陳述資料並進行解釋,從而得出結論。在支援某一特定觀點時有可能還會摻雜個人利益,從而導致對資料的解釋出現問題。例如,假定下列小機械成本的數字是絕對準確的:

《論證與辯論》:第七章 證據檢驗

面對眼前的這些資料,辯手們可能作出下列數個準確而不同的陳述。一方面,他們可能說,「小機械的價格在8個月內增長了70美分」;他們也可能說,「伴隨著無法控制的通貨膨脹,小機械的價格僅僅在八個月之內就猛增了70%,真是令人驚愕」。另一方面,辯手們可能持有一種比較樂觀的觀點,說「上個月小機械的價格僅僅增長了6。2%」,或是「通貨膨脹正在結束,因為連續6個月小機械的價格增長率呈下降趨勢」。

坐飛機旅行和開車旅行,哪一個更安全呢?航空公司所偏愛的統計方法檢查是乘客所飛的英里數。用這種方法,你把每一架飛機或每一輛汽車裡的乘客人數乘以每一架飛機或每一輛汽車所飛或所行駛的英里數,便得出結果。根據這種方法,在最近的十年內,列入時刻表的航班每累計10億英里有0。06 個人死亡;同一時間、同等行程內,汽車所造成的死亡數是2。這個計算結果表明坐飛機比開車安全 33 倍。

然而,如果你更喜歡開車而不喜歡坐飛機,那麼你可能就偏愛用交通工具所行英里數的方法。這個方法完全不考慮交通工具所載人數的多少。根據這種方法,飛機每飛10 億英里有6。6人死亡,而同樣行程內汽車所帶來的死亡人數僅是3人。這個方法說明開車旅行比坐飛機旅行安全 2 倍。

因此,顯而易見,辯手應該儘可能詳細考察統計資料,判斷解釋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同樣合理的對立解釋。

10. 問題公正嗎?

即使是由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民意調查機構,在同一時間內所作的民意測驗也會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這取決於問題的措辭。1991年6月25日的《今日美國》在第7A版上提供了一個鮮明的例子。在5月31日到6月5日之間,由計劃生育機構委託洛·哈里斯協會進行了一次民意調查,問題是:

最高法院決定,在接受聯邦基金的計劃生育診所裡,禁止診所醫生和護理人員談論墮胎問題。你贊成還是反對這一決定?

結果:反對65%,贊成33%,不確定2%

在6月17日到19日,得到全國生命權利委員會(該委員會反對墮胎)部分資助的沃斯集團進行了一次民意調查,問題是:

美國最高法院最近作出裁決:聯邦政府不應該使用納稅人為計劃生育工程所捐的基金來作墮胎手術、說服人進行墮胎、或作為計劃生育的一種方法來談論墮胎。你贊成還是反對這個裁決?

結果:贊成 48%,反對 48%,不知道和拒絕回答 4%

對某個問題的視角或表達手段,可能會深深影響人們對它的反應(見第十五章,第V-C節)。我們可能會感到吃驚,並擔心僅憑問題的不同呈現方式,同一個人就會作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斷。然而,這種擔心經常是事實。例如,幾位醫生被問道:

假設美國正在為一種不尋常傳染病制定緊急應對方案,這種疾病據計可殺死 600 人。人們提出了兩套應對方案,並對方案的效果作如下估計:如果採用方案 A,會拯救 200 人;如果採用方案B,拯救600人的可能性是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的可能性是一個人也拯救不了。你贊成哪個方案?醫生中的絕大多數,即72%選擇了方案 A。

另一組醫生首先被給予了「上述同樣的報道」,但是,他們被要求在下列方案中作出選擇:

如果採用方案C, 400人將喪生;如果採用方案D,三分之一的可能性是沒人喪生,三分之二的可能性是600人將死亡。你贊成哪個方案?

僅僅有22%的醫生選擇了方案C,奇怪的是,方案C只是以不同的措辭形式表達的方案A。[6]當然,方案D則是以不同的措辭形式表達的方案B。表達手段的確會對理解問題產生影響。明智的辯手們應該意識到這一點,從而謹慎地考慮怎樣措辭表達問題。

K. 最新的證據

老證據有時可能比新證據更有價值。如果我們想知道有關五月花號航海的事實,1620年的著作會比1920年的著作更重要。公元1000年所繪製的一張地圖是證實許多學者下列主張的重要證據:在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之前,雷夫·埃裡克森的斯堪的那維亞人早就來到了拉布拉多、新英格蘭海岸和瑪莎葡萄園。

然而,通常來說最新的證據才是最好的證據。如果某種情況的事實經常變化,如果關於某一件事的觀點被不斷修正,那麼,我們需要最新的情報資料。關於人口數目,人口普查局所做的本月美國人口評估比該局一年前所發表的同類報告更有價值。

在許多情況下,僅僅因為證據是較新的,就足以駁倒老證據。在關於「加強大眾傳媒管制」的辯論中,一些正方辯手要求禁止對含糖精的飲料作廣告宣傳。他們的理由是加拿大人幾年前的研究表明經常食用糖精者罹患膀胱癌的可能性比常人高60%。辯論賽季過了四分之三後出現了一系列的新研究,這時,這個重要的證據的價值就突然遭到了降低。新的研究認為,「在這個國家沒有糖精引起的膀胱癌疾病」,食用適量糖精的人們「可以確信他們患癌症的可能性(如果目前有的話)是相當小的,不值得憂慮」。圍繞那些有望成為辯論議題的事件,新的證據可能會不斷出現,因而辯手們必須特別注重收集最新的證據,並將其用到辯案中去。

L. 補強性證據

儘管一個證據有時足以證實一個既定論點,但是如果辯手們能提供出處或型別不同的幾個證據來證實其論點,那麼他們通常就會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例如,在有關核電站安全問題的辯論中,一位傑出科學家的意見可能被提出來證實某一論點。然而,如果辯手能夠表明持有此觀點的組織還有核能控制委員會、相關科學家聯合會,原子能研究院和美國科學院,那麼這個論點的證據就更確定和有力了。

M. 關鍵證據

我們可能會有許多證據,但我們是否持有關鍵證據,即在某一特定情況下真正不可或缺的證據呢?在許多情況下,我們可得到的是被扭曲過的證據,只有找到關鍵證據才能作出明智的判斷,這就是為什麼食品和藥品管理局正逐步採用新規章來管理食品標籤和廣告。《時代》雜誌作過下列報道:

健怡可口可樂每罐含超過一卡的熱量而不像廣告裡說的沒有熱量(無糖百事可樂也一樣)。

蜂蜜堅果脆穀樂所含的蜜少於糖,鹽多於堅果。

史密斯夫人食品店的天然果汁蘋果餡餅含有人工防腐劑,天然一詞指用來做餡餅的果汁。如果你不相信史密斯夫人食品店,你能相信誰呢?[7]

在 1991 年海灣戰爭中,對伊拉克來說,關鍵的問題是聯軍會進攻什麼地方?諾爾曼· 施瓦茨科普夫將軍提供了空中轟炸和海上轟炸的大量證據,認為攻擊會來自南部和東部。薩達姆集中主要軍力來對付來自這兩個方向的進攻。施瓦茨科普夫一方面在南部和東部進行轟炸,另一方面,他調集了20萬軍隊,在10天內穿過了300多英里的沙漠區,進攻了伊拉克羸弱的西翼,這一切都是在薩達姆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施瓦茨科普夫後來稱這一行動為「萬福馬利亞行動」。

Ⅲ. 聽眾接受度的檢驗

除了證據可信度的檢驗,辯手也必須進行聽眾接受程度的檢驗。我們看來可信的一些證據可能不被聽眾接受,因而辯手不僅必須考慮聽眾如何看待證據的可信度,而且還必須考慮聽眾對證據有多大的接受程度。當然,聽眾可能僅是學術型辯論中的一位評委,也可能是總統選舉中美國所有具有投票權的人,或者任何決策者。分析聽眾的方法在第15 章的第1節裡有詳細介紹,這裡僅講述聽眾接受程度的某些檢驗方法。這些檢驗方法可以用問題的形式表示出來。現在讓我們來具體地看一下這些檢驗方法。

檢驗聽眾接受程度的諸問題:

一般說來,這些問題的肯定回答意味著證據是可被聽眾接受的,這些問題的否定回答或許則表明聽眾不會接受這個證據。

■證據與聽眾的信仰一致嗎?(見第Ⅲ-A節)

■證據的來源是聽眾所能接受的嗎?(見第Ⅲ-B節)

■證據與聽眾的水平相適應嗎?(見第Ⅲ-C節)

■證據與聽眾的動機相一致嗎?(見第Ⅲ-D節)

■證據與聽眾的標準相一致嗎?(見第Ⅲ-E節)

■證據是以文字形式出現在聽眾面前的嗎?(見第Ⅲ-F節)

A. 證據與聽眾的信仰一致

對此問題的否定回答不表明證據是不充分的。顯然,辯手們有時必須使用與聽眾信仰不一致的證據。然而,當辯手使用這類證據時,他們必須預料到聽眾的牴觸,並且必須為克服這一牴觸作好特殊準備。所以,辯手們必須分析聽眾,決定在辯論中採用何種證據。(回憶本章第Ⅱ-C 節中對直覺和反直覺證據的初步討論。)

1988年總統選舉提供了一個絕好的例項,它明確顯示出聽眾的信仰是如何決定他們對政治候選人的反應的。在民主黨候選人黨內初選時,杜卡基斯驕傲地自誇說他「持有美國民權聯盟的會員證」,在黨內選舉中投票的民主黨自由派人士以之為證據,認為杜卡基斯具有與他們一致的觀點。這個證據為他當選為提名人立了功。在大選中,布什指責杜卡基斯「是美國民權聯盟的會員」,更多的保守派投票人視此為杜卡基斯具有與他們不一致的觀點的證據。這一證據同樣也為為布什大選獲勝立下功勞。

聽眾信仰的重要性不僅僅限於政治運動,在非政治問題上也不乏熱烈的追隨者。經驗豐富的辯手能在眾多聽眾中辨認出,其中「哪些人」會「如何」根據自己的信念去解讀證據。辯手的任務是找到被儘可能多的聽眾所接受的證據。

B. 聽眾所接受的證據來源

同樣,對這個問題的否定回答並不意味著證據本身的不充分性,相反,它表明辯手必須克服的一個問題。我們知道,聽眾往往容易相信某些而不是全部證據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在聽眾心中具有威望,聽眾就可能毫無疑問地接受它;如果證據來源在聽眾心中不具特殊威望,那麼,證據必須憑藉自己的特點來站住腳;如果證據來源被聽眾認為是低水平的,儘管證據本身具有優點,這個證據也可能喪失信譽。那麼,辯手們應該努力運用聽眾可能接受的證據來源。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使用威望不高的證據來源,他們至少必須在辯論中證實該來源的可信度。當他們認為絕對有必要使用「聽眾對其懷有敵意」的證據來源,他們必須克服聽眾的敵意。

一個絕好的例子出現在「聯邦政府應該控制能源的供應和使用」這一辯題中。當阿拉伯國家禁止石油出口,並提高石油價格的時候,美國大部分地區石油嚴重短缺,油價飛漲。這個短缺在多大程度上是由阿拉伯國家石油禁運引起的呢?進口石油價格的增長又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油價的飛漲呢?石油公司有一答案,政府機構有另一答案,消費者代表有第三個答案。聽眾相信哪個幾乎完全依賴於聽眾對這3個證據來源的態度。一位辯手透過引用來自消費者代表拉弗·納戴爾的數字解決了問題,他論辯認為既然連納戴爾都承認進口下降了X%,那麼聽眾應該接受這個數字為準確數字。聽眾中支援消費者的人們感到他們不得不同意他們的代表;支援商人的聽眾一方面認為這個數字太高,另一方面,見到老對手承認對他們部分有利的事實他們還是很高興的。正如卡爾·霍夫蘭和他的同事們指出的那樣:

辯手、科學論文的作者和新聞專欄作家都援引具有權威性的數字來支援他們的論點。當人們力圖透過論證來使聽眾接受某一證據時,傳達者本身所體現出的權威性和可信度就可以判斷論證是否可信。有時甚至不用提出支援性論證,僅憑證據本身的良好聲譽或權威來源就可以增加聽眾對它的接受程度。

例如,如果辯手們願意引用刊登在《紐約時報》、《國家地理雜誌》、《婦女家庭雜誌》和《田野與溪流雜誌》等報刊雜誌上的證據,那他們是很明智的,因為這些證據來源在聽眾心目中具有較高威望。霍夫蘭,賈尼斯和凱利認為資訊的可信度似乎與刊登資訊的特定雜誌有關。[8]辯論「增強警察權力」的例子很好地證明了這個事實。由非常受人尊敬的、資歷高深的、訊息靈通人士所寫的、有關這個辯題的一些優秀文章刊登在了《花花公子》雜誌上。當辯手說,「正如帕克爾警司在上月的《花花公子》雜誌上所說,…… ,」聽眾通常抿嘴笑,從而打斷正在引述該證據的辯手。很明顯,聽眾自然地把該雜誌與它賴以出名的主題相聯絡,而想不到其實該雜誌有時也會發表高質量的文章。卡特總統自然也從《花花公子》雜誌那裡汲取了教訓。在總統選舉前不久,經他允許的一次訪談刊登在了《花花公子》雜誌上。與競選活動中的其他事件相比,這個訪談帶給了卡特最多的惡評。在第三次電視辯論中,卡特沮喪地承認,「如果未來我有希望討論我的篤深的基督教信仰…… ,我將使用《花花公子》之外的另一論壇。」[9]

C. 與聽眾水平相適應的證據

對聽眾來說,證據是不是因技術性太強或太深奧而不被理解呢?在就核電站安全問題所進行的辯論中,某些直接證據在本質上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只有物理學教授可以明白。在普通的聽眾面前進行辯論,辯手們不得不摒棄直接證據,轉而使用以簡單詞語表達的、大致闡明同樣觀點的間接證據。

D. 與聽眾動機相一致的證據

有時,辯手們必須使用與聽眾的價值觀和態度不一致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預計到聽眾的牴觸。「加強大眾傳媒管制」辯題中,辯手們提出證據,要求禁止出版物提及CIA特工的身份(他們的理由是發生在伊朗和阿富汗的事件使得有必要增強美國情報收集的能力)。一些評委考慮到早期CIA的弊病,拒絕了正方詳細提出的計劃,他們說,「我根本不能投票給予CIA不受控制的權力。」

E. 與聽眾標準相一致的證據

某些聽眾具有評價證據的確切的標準,在這些聽眾面前,辯手必須意識到這些標準,並使自己適應這些標準。如果你希望在幾位律師面前爭辯某一法律問題,你就會發現律師們對如何闡釋法律有明確的觀點。同樣,科學家、內科醫生、會計、決策者、哲學家和其他人通常具有他們自己特定的、評價證據是否可接受的標準。因此,幾位科學家評價證實一個科學假設所用證據的標準,就會比在外行聽眾面前證明一個辯題來得更嚴謹。

F. 為聽眾準備的書面證據

前面講到,證據必須是可以核實的。

為了給聽眾核實證據的機會,辯手在發言過程中出示證據時必須提供備查檔案資料。

在學術型辯論中,評委要求提交此類檔案,明智的辯手會滿足評委的要求。AFA(美國辯論研究會)、DNT、CEDA、NFL等眾多辯論組織在其舉辦的辯論賽中,明確提出要求:

辯手們應該為他們的證據提供準確和完整的原文備查。完整的檔案一般應該包括作者、資格、出版物名稱和發表時間。當評委或對手們提出要求時,辯手應該出示符合要求的資料。

應該強調的是,為避免任何誤解,這個資料應在發言中表述出來。正如溝通理論所指出的那樣,書面待查資料不僅對辯論賽評委,而且會對一般公眾都會產生影響。羅森塔爾指出:

簡言之,可核實性是堅持某一論述具有可信度的一個主要語言因素,這不是因為聽者「實際會去」核實這一論述,而是因為他或其他任何人「能夠」核實這一論述……。這揭示了一個可能性,那就是:「某一資訊的可核實程度」對接受者來說可以作為「此資訊可信度的指標」。

[10]

由弗萊舍爾和她同事所進行的一次實驗使他們得出下面結論:

很明顯,資訊備查檔案是決定「對資訊和講演者的評價」的最主要變數。堅固有力的資訊備查檔案對導致資訊和講演者獲得積極評價具有顯著作用。

[11]

下面是另外一個例子,說明人們如何對備查檔案作出反應。佩吉· 努南是里根總統和布什兩任總統的講演稿撰寫人,她在布什的候選人提名演說中寫下「千點光芒」(a thousand points of light)。這個短語捕獲了公眾的想像力,大眾媒體推測它的起源達數月。努南夫人這樣描繪她對一篇關於此短語的報刊文章的反應:

C·S·劉易斯在他的一本科幻書中使用了「千點光芒」這個短語,這確實使我感到驚訝,我沒有讀過這本書,但我假定《時報》說得對,

因為《時報》援引出了具體的版本和頁數,並且自信地暗示了當作者寫這篇報導時,他手中肯定有這本書

。人們現在問我那本書是不是這個短語的出處,我說不是。

[12]

1。 在過去一週發行的報紙中,找出三個廣告,做廣告的人在這三篇廣告中必須都使用證據支援其論點。寫一篇短文,對廣告進行恰當的證據檢驗,把廣告的影印件附在你的文章裡。

2。 在過去一週發行的報紙中,找出三篇社論,在這三篇社論中作者都必須使用證據來支援他的論點。寫一篇短文對社論進行恰當的證據檢驗,把社論的影印件附在你的文章裡。

3。 在過去一週發行的報紙和雜誌中,找出三個使用統計證據的例子。寫一篇短文,對統計資料進行證據檢驗,把統計資料的影印件附在你的文章裡。

4。 在過去一週發行的報紙或雜誌中,找出使用直觀材料來闡述統計證據的三個例子。寫一篇短文,對這些直觀材料做證據檢驗。把直觀材料的影印件附在文章裡。

5。 參加一次校際辯論,就此寫一篇短文,講述辯論中所用到的三個證據。對每個證據進行恰當的證據檢驗。

6。 參加一次校際辯論,就此寫一篇短文,講述辯論中所用的三個證據,以及對方辯論隊為反駁此證據所進行的證據檢驗方式。評價這一證據檢驗的影響。

7。 寫一篇3分鐘長的課堂講演稿,在其中提出一個有嚴謹證據支援的論點。請班上的其他同學對它進行證據檢驗,看你的證據是否充分有力。寫出你講稿的提綱,說明所用證據的型別,把提綱交給老師。

8。 寫一篇3分鐘長的課堂講演稿,在其中提出一個有證據支援的論點。在講稿中故意使用一些不充分的證據。請班上其他同學對此文進行證據檢驗,看看他們是否能發現無效的證據。寫一篇講演稿的提綱,表明所用證據的型別和無效證據。把提綱交給你的老師。

註釋

[1] AARP Bulletin, Vol。31。, No。1。, January, 1990, P6。

[2] 在某些交鋒過程中,對方可以透過讓步做出決策,例如,在某一個人受到傷害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律師可能試圖說服原告律師,原告的論證非常薄弱,所以應當接受庭外和解,這樣會比冒險讓陪審團判決被告無需賠償更有利。或者原告律師會以同樣方式盡力說服被告律師。

[3] Thomas E。 Radecki, “We Must Curb TV Violence,” USA Today, Oct。 24, 1988,

P。 A10。

[4] 這個詞使用在此處,指的是數字來自作者的想像,它們沒有來自真實世界的根據。在高等數學中,負一的平方根的倍數是虛數。

[5] 法律格言是「不證自明之事」 。下面是個典型的例子。手術後的某位病人發現其腹內有一紗布。當時那位病人處在麻醉中,不能證明是外科醫生出的錯。通常這種錯誤沒有見證人。如果在手術現場的其他內科醫生或護士注意到了這個錯誤,他們就會告訴這位外科醫生,他就可以在切口縫合之前糾正這個錯誤。

原告的律師將就不證自明之事進行論證——紗布根本就不應該忘在病人腹內,所以,外科醫生一定是弄錯了。關於不證自明之事的論證儘管在此案中很有力,但是,不一定是確定性的。然而,現在,外科醫生的律師將負有舉證責任,證明紗布是由別的外科醫生在其他時候的手術中遺忘在病人腹中的。

[6] Leo Katz , Bad Acts and Guilty minds: Conundrums of the Criminal Law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PP。4—5。

[7] Time, July l5, 1991, PP。 52—53。

[8] Ibid, P147。

[9] Paul F。 Boller,Jr。, Presidential Campaigns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352。

[10] Paul I。 Rosenthal, “ Specificity, Verifiability, and message Credibility, ” Quarterly Journal of Speech, Vol。 57 (December l971)。 P。 400。 原文是用的斜體字。

[11] Helen Fleshler, Joseph Ilardo, and Joan Demoretcky, “The Influence of Field

Dependence, Speaker Credibility Set, and Message Documentation on Evaluations of

Speaker and Message Credibility,” Southern Speech Communication Journal, vol。 39 (summer 1974), P。 400。

[12] Peggy Noonan, what I saw at the Revolution (N。 Y。 :Random House, 1990 )。 P。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