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在收停車管理費時,與業主籤的是停車位租用協議,而不是停車管理協議。這兩者有何不同?地歸全體業主?
塵土3 發表于 娛樂2020-12-26
管理費和租金都有政府規定的上限。管理費要比租金低。
區別大了,一個是委託管理協議,一個是租賃協議
應該是籤反了。
如果僅是車位管理費的話,應該是車位管理協議,而不是車位租賃協議。
車位租賃是基於車位產權或使用權產生的關係;車位管理是基於車位的管理權產生的關係。
關於車位的屬性,之前寫過一篇文章供參考。
https://
mp。weixin。qq。com/s/e9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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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的名目並不重要,關鍵是看這個費用最終給誰,做何用途。
用於地下室公共設施裝置維護,如照明、排水、保潔、通風、排煙、秩序等成本的支出,則屬於物業服務收費專案,預設由地下室內車位的產權人支付,收入歸物業公司。一般稱之為車位管理費(稱之為車位物業費或其他任何名字都可以),所籤合同稱之為車位物業服務合同(稱之為停車管理協議或其他任何名字都可以)。
而車位的產權人向車位使用人收取的,稱之為租金,收入歸產權人所有,所籤的合同稱之為車位租賃合同(或協議)。如果該車位的產權證上所載的產權人為“全體業主”,或者沒有產權證(比如佔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劃定的停車位),則收入歸全體業主。如果該車位在人防工程內部,除非符合當地特殊政策,否則收入歸開發商。
具體有何不同還是必須看協議內容。但從字面上來看,停車管理協議物業是需要擔負起管理的責任。車位租賃則僅僅是出租了這個車位,不用擔負任何管理的責任。一般而言這些錢是歸全體業主所有,記入公共收益。物業僅僅是代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