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違代拆遷,律師介入阻止強拆的腳步!
導讀:
在
徵收拆遷
的過程中,被徵收人房屋被認定為
違法建築
,繼而被強制拆除的事件層出不窮。大多被徵收人只明白自己的房屋被強拆有違情理、法理,但並不清楚拆遷方在實施強拆過程中的具體違法點,最後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所以當自己的合法建築被無情地推倒破壞時,也只能仰天長嘆。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梁紅麗
律師近期便接手了這樣一起案件,拆遷方以“拆違代拆遷”,嚴重侵害著當事人的利益。
1、
基本案情:一紙決定書,強拆隨之而來
委託人是四川眉山市某村的五戶村民,在自己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並實際經營飯店、手機通訊店等店面,並且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2017年3月,鎮人民政府以景區建設為由發出《補償方案》,告知包括上述委託人在內的村民的房屋及耕地均將要被徵佔拆遷,並且對委託人的經營房屋不予任何賠償。6月12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五戶委託人強行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以下簡稱《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委託人在6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否則將強制拆除委託人的經營房屋。並且,6月14日下午2時左右,鎮人民政府黨委書記帶隊,鎮派出所所長協同配合,違法強制拆除了其中一戶的經營房屋,並聲稱第二天就拆其他家的。
2、
律師介入:行政處罰違法在先,訴訟救濟終護民權
梁律師在得知此事後,立馬向縣政府、縣住建局、鎮政府發出
律師函
,指出以下問題:
第一,縣住建局作為法定行政處罰主體存疑。
根據《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的規定,一般在城市範圍內的違法建設,屬於城鄉規劃部門管轄,而在鄉村範圍內的違法建設,屬於鄉鎮人民政府管轄。
本案中委託人所在地屬於鄉村範圍,不應該由縣住建局作出處罰決定,而應該由鄉鎮人民政府主管。因此,縣住建局對五戶委託人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違法,其不具有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在《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中也有規定,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
行政主體
資格,行政行為無效。也就是說,住建局發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無效。
第二,作出處罰的程式不合法。
本案中,住建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之前,並未告知五戶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並未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更未依法聽取委託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徑行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其違背了《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舉行聽證或者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再者,委託人的經營用房被認定為違法建設,將要被強制拆除,屬於重大處罰事項,應當組織委託人舉行聽證或者告知委託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是住建局並未依法告知委託人有申請聽證的程式權利,嚴重侵害到了無戶委託人的聽證等相關權利。
第三,《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依此規定,即便存在違法建築,也應依法保護委託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強制程式也應依法在訴訟期後或者違法建築判決結果後才能實施。上述《限期拆除決定書》仍然在委託人的權利救濟期間,委託人在複議、訴訟的法定權利救濟期限內,絕不能違法強制拆除委託人的經營用房及附屬建築。
與此同時,又向法院就該《限期拆除決定書》和違法強拆的行政行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在一系列的
法律程式
之後,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四戶的經營房屋被強拆的情形。並且,徵收部門現在已經與委託人就補償安置協議進行積極協商,已有一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
3、
律師說法
從此類案件中,可以知道,如若被徵收人不懂得相關法律程式,則自己的房屋很有可能面臨強拆的處境。由此可見,專業的律師所掌握的專業知識以及靈活運用的能力是多麼重要。被徵收人在遇到自己的合法建築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時,也可以參照上文中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判斷
行政處罰決定
和行政強制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性,然後提起相應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