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Ivony2020-05-07 18:34:16

這句話本質上沒什麼問題,關鍵是看自由和騷擾誰來定義。

正常的定義是:

穿衣的自由限於不對他人造成困擾,符合所在地的風俗和習慣。

騷擾為主觀上有性侵犯的意圖,客觀上造成侵犯的後果。

而某些人的定義是:

穿衣的自由無限制,騷擾的定義我覺得。

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溫酒2020-05-08 12:02:33

眾所周知,權利就是用來被侵犯的

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Tyrone天予2020-05-08 12:30:23

被不被盜竊,被不被搶劫,被不被強姦,被不被詐騙,被不被故意傷害,被不被殺。

是權利麼?

騷擾和上面的東西都是被犯罪侵害。

“我有帶錢出門的自由,我也有不被盜竊權利。”

這明顯是完全不知道權利是什麼之人的發言。

你可以宣揚你的權利,但是你得知道什麼是權利吧。你宣揚的權利,它起碼得是個權利吧。

權利是能夠

自主控制

權利“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或者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滿足其特定的利益而

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

。權利是一個

法律概念

,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

維護利益之權。”--引用自權利詞條。

你有遭受盜搶之後報警的權利。

你有遭受盜搶之後自衛的權利。

你也可以不報不衛,這些事你能自主控制。權利的前提是自主控制。

但是你沒有命令犯罪分子,說:“因為我有不背盜搶的權利,所以你別搶我,你去搶別人。”的權利,如果你真的有權利這麼說,他也真的有義務聽你的。

盜搶侵犯的是財產權。(因為人對財產有自主控制的權利。)

盜搶侵犯的不是被不被盜搶的權利。

你能不能被偷,只要你帶錢出門,這件事你並不是完全自主控制的。

就算你揹著保險箱出門,也難免有神偷超越你的保險能力。

如果你有被不被盜搶的權利,就意味著你是否被盜搶,是你可以自主控制的,也就是你可以讓一個人來盜搶你,然後免除他被社會法律懲罰。

乍一看

貌似沒毛病但是有過這樣一個事兒,一個食人魔在網上發帖,徵集被吃的志願者,還真有人去了,你覺得人有不被殺和被殺權麼?

這個食人魔最終還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為,你雖然有生命權但是你沒有自主控制自己是否被殺的“權利”,其實並不是你沒有這個權利,而是這個“權利”不是權利,所以你沒有這個權利。如同你之所以沒有一臺Xbox品牌的手機,是因為Xbox不做手機。

如果假設你有自由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利,多少人會為了錢把命賣了,多少食人魔可以天天吃到人肉?自由和權利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可能在概念的把握上這個地方比較細膩難以把握,但是,“被不被騷擾”和被不被殺一樣不是你的權利,也不是一種權利。

當你被騷擾了,其實是別人沒有履行他應該履行的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義務。是“不應騷擾他人”的這一種“

不作為義務

”未履行。

他人的作為義務,是你的權利,比如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父母的被贍養權利,這種權利是受到社會支援保護的。

但是他人的不作為義務,無法成為你的權利。比如和你一起考試的人們都有不作弊的義務,但是別人不作弊是你享有的權利麼?,關於是不是看看上面引用中權利這個詞的定義去,如果有人作弊了有權利要求被補償麼?

如果你不同意不被騷擾不是權利,我們可以先假設他是。

假設1不去騷擾異性/同性是每個人的義務,不論男女。

假設2不被異性/同性騷擾並是一種權利,不論男女。

當一方權利受損時,正義補償受損者,一方義務未履行時,正義懲罰不義者。

那麼用樸素的道德觀想想,騷擾發生時,我們傾向於補償

騷擾者還是懲罰騷擾者?

你就明白在每個人樸素的道德觀中,這

是義務還是權利。

或者兩者之中哪一個佔比更多。

我們社會一般的做法是懲罰騷擾者。而不是補償被騷擾者。這就是人們樸素道德觀之中的答案。

樸素的也不一定對,那麼我們假設:如果社會的公序良俗真的認為,不被騷擾是個權利,那麼人們心中更傾向於補償的話,會怎樣?。

殺人償命,那麼騷擾償什麼?我摸了你你再摸回來?還是給錢?如果騷擾一個人可以定價,那社會將會怎樣?“只要我有錢,我當街想摸誰就摸誰,我不光補償你,我還要辦月票,一次充值一個月的份額,反正我有錢。”多可怕。

所以不被騷擾和被騷擾不

是一種可以自由處置的權利。如果這個東西是一種可以自由處置的權利社會將會怎樣啊?

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啊。

所以為了社會,“被不被騷擾的自主控制”不會被定義為真正的權利,因為這件事不可以自由支配。

同時權利是法律概念。

但是關於騷擾更多是社會公序良俗層面的問題。如圖

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

目前來看騷擾不是法律範疇的事兒。他後面沒法接法律概念“權利”所以“不被騷擾”也無法成為書面(法律範疇)含義權利,他也不適合成為社會實際生活中認可的權利。

所以題目這句話本身違背了有多重基礎概念。

被不被騷擾既不具備權利的基本特徵“自主”。

不去騷擾別人更加具備義務的所有特徵。

穿衣自由超過限度的時候其自身就是一種對別人的騷擾。

所以被不被騷擾那壓根不是你的權利,而是別人的義務。

別人的義務不是你的權利。清晰嗎?

別把別人的因道德而履行的義務,當做你理所應當的權利。

同時有限的穿衣自由也是你的義務。

穿衣自由的權利不像有錢,你可以無限的有錢,這是你的自由,但是你不能無限的穿衣。說實話這個自由是有限的

你有無限的穿衣自由麼?

你如果無限的放大穿衣自由,必然會損害你的其他自由。

比如你參加一個嚴肅的葬禮,你是有自由穿的歡天喜地或者穿著比基尼出席的。但是這肯定會損害你的其他自由。

與此同時,在葬禮上傳喜慶/比基尼,姑且不論你是否有無限的穿衣自由,整個社會的樸素道德都會認為:是你在騷擾死者家屬和擾亂葬禮。

很多時候穿的過於自由,會讓你成為騷擾者。比如社會閒雜人等只穿著情趣內衣跑到小學中學幼兒園去晃悠,這種程度的穿衣自由,社會只會人為是對別人的騷擾。

雖然正常人不會把穿衣自由做到這種程度,但是很多會覺得穿衣自由被限制的人,可能其行為已經逼近公序良俗的極限,他往往是不得體而不自知的。這樣的人已經在不自知情況下騷擾別人了。

按照假設:不被騷擾是一種權利的邏輯,這種權利如果被侵害可以要求補償的話。

正是因為你的穿衣在某種程度上具備了騷擾別人的性質,附近的人被你的穿衣騷擾了,出於他們的不背騷擾權,他們可以向你要求補償,第一騷擾回來,第二讓你賠錢。

也就是說如果不被騷擾是一種自主權利。

你具備騷擾屬性的穿衣,正因為其騷擾到了別人,又因為別人也有不被騷擾權,為了捍衛權利和權利的平等。一定會招致兩件事,1你被報復性騷擾或者制裁2你被要求賠償他們的損失。

這裡再一次呈現了不被騷擾權的可笑。

無論知道或者不知道,當你的自由超越了公序良俗的範圍那麼你得到的社會反饋,自然是公序良俗跟不上的,因為公序良俗被你超越了,所以它跟不上。

很多時候你得到的對待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一般表現,不是因為公序良俗針對你,而是你自己走到了公序良俗之外。

你脫離了公序良俗的有效範圍。所以他的好處和約束都追不上你。

就像你在安全區外面,還要要求安全區保護你的安全???搞笑呢???

現實世界中,絕大多數不去騷擾別人的人(不論男女)不去騷擾任意他人(不論男女)的原因是認為自己應該按照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不去騷擾他人”的義務。而不是因為他認為他人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更不是出於尊重這種沒有權利特徵的想象中權利。

同時也應該在行使自己穿衣自由的時候,履行自己穿衣得體的義務。

附錄: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1]

政治權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為

1。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權(有人拿這一條作為反例我們在後面再展開一下)

3。人格尊嚴權

4。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1。財產權

2。勞動權

3。勞動者休息權

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5。獲得物質幫助權

6。受教育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

1。申訴、控告

2。取得國家賠償權

3。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

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3。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關於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展開。

這一權利針對的不是犯罪分子。對的是限制國家政府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關於他最有名的一句法諺是“風可以進,雨可以進,國王不能進。”

住宅不受侵犯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

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其中,第四條指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而沒有提出,所有者擁有不被侵犯權,別人被限制侵犯你,和你有不被侵犯權是兩個概念。

不侵犯他人的所有物,是公序良俗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

別人的義務不是你的權利。清晰嗎?

別把別人的因道德而履行的義務,當做你理所應當的權利。

然後六十四條明確指出,這是所有權。

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知乎使用者2020-05-08 16:14:41

你必須承認,不能在加州的海灘和印度的貧民窟穿同一條熱褲。

女性的恐懼是保護人類的本能,如果沒有敏感的恐懼,恐怕智人祖先早就死光了。

身高188,體重一百八,如圖。

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

夏天成天洗海澡,刷有氧,曬得黢黑。算得上大漢吧。

晚上十點擼鐵回家,停車,負二車庫等電梯。

一個女生抱著一大摞快遞,從雙手摞到下巴。

我說,你幾樓?我幫你按一下。(我看到她拿很多東西騰不出手)

她說瘋狂搖頭說不用不用不用,眼神寫滿恐懼。

我非常理解她——一個正常女性,晚上十點在地下二層的車庫裡,單獨遇到一個像我這樣的男性,恐懼是一種本能。

並不是這個世界沒有雷鋒,但是人們恐懼我這樣的雷鋒,而我尊重這種恐懼。

女性對於環境的恐懼,與其透過“穿衣自由”“不可騷擾”的規則鈍化本能,

不如創造更多加州的海灘,讓女性享受自由。

所以,入關吧,後浪。

認為「我有穿衣自由,也有不被騷擾的權利」是女權政治正確嗎?錢星2020-05-13 16:36:51

你對牆說,我有站在這裡的自由,也有不被壓死的權利。

對危牆來說,沒有卵用,該倒還是倒。對好牆來說,這是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