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同時上山,A本身對B有仇視心理,看到B摘了有毒的果實沒有勸阻,導致B死亡。A需要負法律責任嗎?丁大龍律師2020-10-27 11:33:00

是否追究A的刑事責任要分情形。

首先要開上帝視角限定前提:A知道果子是有毒的,只要吃就會毒死人,且司法機關可以查證A確實是知道果子有毒,但B不知道果子有毒。

1、如果B是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缺陷的成年人,A是B的監護人,那麼A絕對有保障B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義務,這個時候A看到B拿起果子,必須要制止他吃下去,否則就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2、如果B是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缺陷的成年人,A雖不是B的監護人,但經過B的監護人同意將B帶出來遊玩,這個時候A基於其先行行為,被賦予了保障B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義務,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3、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是B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贍養人,對B有贍養義務,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也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4、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是B的配偶或者兄弟姐妹等有扶養義務的人,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仍然構成犯罪。(典型案例:夫妻爭吵妻子上吊,丈夫不予救助被判刑)

5、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是山上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B作為上山遊覽的遊客,A有保障B作為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的義務,也有警示消費者的義務,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是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

6、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在事前用各種方式告知B,某某果子無毒可以吃,而且味道特別好,等到山上見到果子時告訴B就是這種果子,這個情況下不加制止導致B死亡構成故意殺人,而且不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是直接作為的故意殺人。

7、其他情形不構成犯罪。

我暫時只想到這麼多,如果大家還有補充可以評論。

A和B同時上山,A本身對B有仇視心理,看到B摘了有毒的果實沒有勸阻,導致B死亡。A需要負法律責任嗎?十八子2020-10-28 14:52:24

張三和李四昨天剛打了一架,張三吃虧了,心裡挺鬱悶,於是出門散心,突然發現李四也就在自己前面十幾米遠處也在散步。

李四昨天打架沾了光,看到張三之後,李四故意轉過身來衝著張三做鬼臉。由於他轉身面對張三,所以倒退著走路,結果掉到一個沒有蓋的下水井裡摔死了。

張三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我覺得不需要負責任。李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本人採取了倒退走路的不安全方式。

正如題中所說:B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本人亂吃有毒野果。大家都知道野外的蘑菇、果實不要亂吃,B卻一定要吃,那就自己承擔吃的風險和後果。畢竟B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任。

不過話又說回來,雖然A不用為B的死亡負責任,但是從道德層面和人道主義角度,A應該及時勸阻B不要吃有毒野果。不違法犯罪只是做人的最低限度,我們還可以做更高尚的人。

A和B同時上山,A本身對B有仇視心理,看到B摘了有毒的果實沒有勸阻,導致B死亡。A需要負法律責任嗎?知乎使用者2020-10-29 11:21:45

得有證據證明,A的仇視心理與果子有毒及與B吃果子有關聯關係。

否則就是病,被迫害幻想症。需要醫療手段干預了。

A和B同時上山,A本身對B有仇視心理,看到B摘了有毒的果實沒有勸阻,導致B死亡。A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法律貧道2020-12-23 22:50:45

一般情況下,A無罪。

因為A眼睜睜看B吃了毒果毒死,A並沒有阻止B和提醒B的義務。

除非法律賦予了A這個義務。

那麼在以下幾種情況下,A會構成犯罪:

1。A是成年人,B是未成年人

A作為成年人,將未成年人B帶出來,離開他的監護人,此時A就有了保護照顧B的義務,此時看見B身陷險境而不顧,就違反了法律確定的義務,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2。A是警察

根據《警察法》,人民警察有救助公民的義務,A明知道B即將吃毒果會被毒死,就有救助B的義務,A不管,就可能構成犯罪。

3。山是A承包管理的

如果山是A承包管理的,毒果是A種的,那麼作為管理者,就應當設定提示牌提醒他人不要吃毒果。

而當A在現場時,他就有提醒B不要吃的義務,否則,也會構成犯罪。

4。AB有扶養和被扶養關係,比如父子,夫妻關係

如果A是B的父親,或者B是A的父親,又或者AB是夫妻。那麼雙方都有救助對方的義務,A故意不提醒,也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