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美國出臺FATCA法案開始,反逃稅的聲音近幾年來越來越響;近期,中國承諾成為第二批加入CRS的國家,高淨值人群海外資產透明化的話題,終於開始攀向頂端。

2010年, FATCA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被很多華人媒體音譯為肥咖法案)要求全世界的金融機構把美國稅務人(包括美國護照、綠卡、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的資訊無條件向美國稅務局申報,繼而查明美國納稅人的離岸財產,迫使其無法繼續逃稅。對於不願配合美國政府折騰自己客戶的金融機構,美國政府規定:凡是不合規或不與FATCA合作的金融機構,一律徵收30%的預提所得稅。另外,針對FATCA法案與外國法律的衝突(比如很多國家都有的銀行保密法或保密協定),美國還與世界各國開展雙邊談判,並簽訂落實FATCA的雙邊政府協議。這樣一來,FATCA法案就落地成為外國法律的一部分,並得以在各個國家順利實行。

憑此,美國徵得了大量的稅款,令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羨慕不已。終於,2014年7月,OECD出臺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旨在透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稅行為。CRS是其中一個關鍵的構成部分,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的資訊進行交換。

CRS採用的是雙邊模式,按照統一標準,兩國自願簽署雙邊協議進行資訊交換,如果其中一方不想和另一方交換資訊,雙邊交換自然就換不成。

舉個例子:中國對把錢藏在英國的土豪們不滿已久,終於有一天,中英政府CRS配對成功、CRS政策正式實行之後,如果有個中國老闆曾經或現在跑去英國存了一大筆錢,那麼不管這筆錢是什麼時候存的,那麼只要還在賬戶裡,用不了多久,中國稅務總局就會收到來自英國銀行的存款資訊金額披露。

對於已經存在的個人賬戶,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範圍。對於已有的公司賬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範圍之內。對於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姓名、國別、相關賬戶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交易所得等,均在交換範圍之內。

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其中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申請進行、而非自動完成的,並且申請時還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

而CRS的機制,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資訊交換

一旦協定正式開始實施,所造成的影響遠遠不止資產曝光這麼簡單。

首先,當中國大陸開始實施CRS的時候,香港和全球各國也沒閒著,所以如果中國境內的高淨值人群(不論移民與否)把金融資產藏在了海外,那麼這些人在香港、新加坡、瑞士、加拿大、澳洲、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這些都是中國富豪喜歡配置海外資產的地方)都將被自動報給中國稅務局。

其次,CRS標準要求對每個國家非本國稅務居民藏在該國的金融資產賬戶要進行“總清算”,不論新舊,金融賬戶一律分為低淨值和高淨值統一梳理分類清查。同時,2017年1月1日之後新開戶的客戶,需要在開戶程式中親自簽名電子宣告書,說清楚自己算是哪一國度的稅務居民。

第三,《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持有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之日起將其歸入非居民金融賬戶進行管理。

”也就是說,即使富豪以離岸控股公司的名義在境外開戶,資產照常披露不誤。

最後,境內外實施CRS之後,影響最深遠的部分並不是客戶需要大量補稅,而是一系列法律後果:收入來源是否合法?是怎麼換匯出境的?有沒有走地下錢莊?境外公司是否給大陸稅務局交過企業所得稅?——種種問題皆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至於中國政府是否會給欠稅者們一個寬限期來主動申報自我補稅,暫時無法得知。

引用一下金V說平臺合作伙伴、大成律所王芳律師的總結,CRS主要影響的主要是以下8類人群,不在其中的話,就沒必要杞人憂天了:

1、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2、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3、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4、海外持錢的境內公務員

5、海外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高客

6、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高客

7、海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

8、金融財富機構從業人員

總之,資產透明化已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趨勢,逃稅的網眼不斷收縮,買個避稅天堂護照、搞個離岸控股公司就能安然逃稅的生活,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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