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享有

姓名權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一個人的姓名是我們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隨著最近“王者榮耀”等新潮名字的出現,起名似乎變得越來越趣味、隨心,可是起名真的是像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麼?

律 師 觀 點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這意味著怎麼取名字屬於公民私權,他人包括公權力都不應干涉。同時,我國《婚姻法》中詳細規定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就說明,起名是我們的權利,但也不可“為所欲為”。因此,

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案 例 分 析

呂曉峰為其女辦理戶口登記時,要求登記其女姓名為“北雁雲依”。該要求不符合我國辦理戶口登記的相關條件,行政部門理應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請求。

基 本 案 情

呂曉峰其妻張瑞崢在醫院產下一女,取名“北雁雲依”,並辦理了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呂曉峰為女兒辦理戶口登記時,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

燕山

派出所被告知:孩子姓氏必須隨父姓或母姓,即姓“呂”或“張”,否則不予上戶口。因此,呂曉峰因認為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為其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法 院 裁 判

山東省濟南市

歷下區

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22日做出(2010)歷行初字第4號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法 律 分 析

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曉峰提出的理由,沒有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同時符合尊重

社會公德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

原告“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雲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不應給予支援。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北雁雲依”一名,不但違反公序良俗,在選取其他姓氏時沒有的最低規範要求和道德義務,而且同時沒有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符合起名的基礎,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經研究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規定: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延 伸 閱 讀

民法典增加新規!疾病不再是禁止結婚的情形!新增一個月離婚冷靜期!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中涉及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性質的認定

個人所有房屋婚後置換房產,離婚時該房產如何分割?

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的性質應該如何認定呢?

繼承糾紛中的公司贈股(乾股)處理

案 例 來 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17批指導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