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判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10-24 回答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二次肇事的分析

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而在肇事後逃逸到導致二次肇事的,在處理時,由於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應分別考慮。1。“因逃逸緻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鉅額的賠償費用,以至於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處理“因逃逸緻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尤其要注意查明行為人肇事後對自己交通肇事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在不同心理態度的情況下,導致的結果即便一樣,處理也不一樣。

1。行為人因逃逸過失致使受傷者死亡。這種情況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誤認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者只受輕傷,憑自身經驗武斷地認為不會出現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從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還有一種情況,即行為人肇事後,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這兩種情況,都是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抱有僥倖心理,過於自信,因而成立過失的罪過,即過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逃逸。在當時情況下,行為人認識到其逃逸後,被害人可能會因傷而致死,但是為了立即逃離現場以逃脫罪責,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聽之任之,放任的態度。也就是行為人既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補救,同時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就是間接故意。

在處理“因逃逸緻人死亡”案件時,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這就是所謂的二次肇事問題。這種情況,行為人在主觀上會有以下幾種罪過形式。

第一種,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後,又以同樣的過失繼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進行逃逸,對先前違反的注意義務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受傷者死亡的罪過形式符合間接故意的要求。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一種非常複雜的情況。司法實踐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據以定罪量刑的結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對同一犯罪情節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互相滲透著矛盾的觀點。當前,在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麼判 VERA 1級 2013-10-25 回答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