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決書沒下來之前原告可以撤訴嗎(希望律師解答一下)?
民事部分可以撤訴
沒有案情描述,沒有人能做出針對性回答的。
其實在刑事案件中沒有原告人這個角色,有公訴人、自訴人、被害人(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答案預設你所說的原告人是指自訴人。
我分類解釋一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親告一般有三種情況:1、刑法中規定當事人告訴才處理的罪名(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2、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的,3公安、檢察院酌定不處理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人身財產被侵害的(這裡注意只是證明人身財產侵害,不需證明犯罪)
以上三種情況只有前兩種情況可以和解、撤訴,第三種情況法院會直接審查案情。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刑事案件是公訴罪,被害人不決定訴訟始終
刑事案件沒有原告這個概念。坐在法官右手邊的是公訴人、自訴人、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
比如最近很火的《都挺好》這部劇,其中有個情節,明成在車庫將明玉打成輕傷,然後明玉自己寫了道歉書讓明成讀,然後明玉就撤訴了。這純粹是誤導。
按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屬於公訴案件,應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本就不是明玉來起訴。明玉在這個案件中是被害人的地位。直白點說,這個案子起不起訴不是明玉說了算,明玉更無權撤訴。
國產電視劇,大家都懂得,看看就行了,別當真。
如果覺得我說的有點道理,請給我個贊,這是我繼續為大家答疑解惑的最好動力,謝謝大家。
1.刑事案件沒有原告這個稱謂,只有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
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2.刑事自訴案件僅包括以下幾類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中,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包括:
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非法侵人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就是所謂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從性質上說,這類案件原本屬於公訴案件範圍,若要成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2。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曾經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3.判決宣告前,允許自訴人撤回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